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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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件4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脂松香、湿地松松香、脂松节油。本细则依据脂松香、湿地松松香、脂松节油产品相关标准制订,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 产品种类脂松香、湿地松松香、脂松节油。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松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被抽查企业松香、松节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

2、业,详见表1。表1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松香、松节油产品年销售总额(万元)100003000且100003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4 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T 8145-2003 脂松香GB /T 29591-2013 湿地松松香GB/T 12901-2006 脂松节油 GB/T 8146-2003 松香试验方法 GB/T 12902-2006 松节油分析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3、范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对6个月内已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再进行抽样检验。5.1 抽样等级脂松香、湿地松松香抽取产量最大,且有代表性的最高质量标准等级的产品。抽取优级脂松节油,无优级可抽一级。5.2 抽样方法5.2.1 脂松香或湿地松松香产品,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按同一等级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产品质量合格的产品1kg,然后分成两份,装入黑色塑料袋,打好封条。5.2.2 脂松节油产品,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优先从包装桶中抽样,没有桶装成品的,在企业产品贮罐中抽样。抽取样

4、品为1升,然后分成2份,储于清洁干燥的棕色玻璃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密封瓶盖,打好封条。5.2.3 所抽样品一份为送检样品,另一份为备样品,所抽样品全部送承检单位,由承检单位负责保管备样品。5.3 抽样基数5.3.1 脂松香和湿地松松香产品,同一质量等级标准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桶(或袋),取样按表2规定的数量抽样。表2 抽样数量每组松香桶数抽检的最少桶数50251150415150095011000251001200040200150006050001005.3.2 脂松节油产品,按同一批次任意抽检,抽检桶数为5%,但不得少于5桶,如一批次在5桶以下时全部抽检;若抽取的样品为贮存缺罐装时,

5、抽样基数不小于贮存罐容量(即常规装油量)的五分之一。5.4 抽样数量5.4.1 脂松香和湿地松松香产品,抽样数量为:0.5kg/样2样。5.4.2 脂松节油产品,抽样数量为:0.5L/样2样。5.4.3 特别说明: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样品。检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检验,备样品仅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5.5抽样注意事项5.5.1脂松香、湿地松松香: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对成品仓库堆放拟抽样的脂松香、湿地松松香的包装桶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包装桶外所有的印刷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

6、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拆封后的原状照片纳入报告中。5.5.2脂松节油: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对成品存贮罐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存贮罐所挂的吊牌的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拆封前的原状照片纳入报告中。5.6 抽样单5.6.1 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则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

7、计,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样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5.6.2 填写抽样单时,除了抽样基数、抽样数量,还必须如实记载产品包装上国家标准规定的以下标识内容:产品名称、标准编号、批号、毛重、净重、等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5.7 样品处置5.7.1所有包装后的样品用封条进行封样,并且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封条上签字,由抽样人员运送承检单位。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防止受热、受潮,避免雨淋和曝晒。样品到达承检单位时,承检单位应对样品状态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是否完好,样品包装是否损坏等。5.7.2对检验合格的样品,自报告书签发

8、之日起备样品要保留三个月。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自报告书签发之日起备样品要保留六个月。6 检验要求(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检验)6.1 检验项目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详见表3、表4、表5。表3脂松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1外观GB/T 8145-2003推荐性GB/T 8146-20032颜色3软化点4酸值5不皂化物6乙醇不溶物7灰分表4湿地松松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1外观GB/T 29591-2013推荐性GB/T 8146-20032颜色3软化点4酸值5不皂化物6乙醇不溶物7灰分表5脂松节油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

9、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1外观GB/T 12901-2006推荐性GB/T 12902-20062颜色GB/T 12902-20063相对密度GB/T 4472-20114折光率 GB/T 6488-20085蒎烯含量GB/T 12902-20066初馏点GB/T 12902-20067馏程GB/T 12902-20068酸值GB/T 12902-2006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抽样单内容是否完整,对检测样品加贴相应

10、标识后入库。6.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 判定原则7.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2020XX号文中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GB/T 8145-2003脂松香(或GB/T 2

11、9591-2013湿地松松香或GB/T 12901-2006脂松节油)标准(X级)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质量抽查检验合格。”7.2经检验,若实物质量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作如下结论:“依据桂市监函2020XX号文中2020年脂松香及脂松节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8145-2003脂松香(或GB/T 29591-2013湿地松松香或GB/T 12901-2006脂松节油)标准(X级)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

12、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项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8 异议处理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异议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异议复检结论。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9 附则本细则编写单位: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主要起草人:杨柳、麦丰、吕立盈)。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管理。-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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