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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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征林协议书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林协议: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矿山亩林地,用于开发铁矿用地。二、甲方所征用乙方林地每亩作价元整,共亩(合计人民币元)征用林地款预付元,剩余元于山林砍完当日,即全数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三、乙方须提供林检证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林地面积之依据,后续若有关林地之争议或纠纷乙方必须出面全权处理,与矿主无关。四、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

2、身份证号码:日期: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篇二: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用地单位)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

4、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2.占用林地的期限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

5、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1林地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xx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8倍为计算倍数

6、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3.2林木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xx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3.3安置补助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xx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3.4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xx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

7、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林计字xx5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8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10万元征收;4.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篇三: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

8、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关于林地征用的案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

9、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xx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

10、林函策字xx41号):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林函策字xx91号):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1、。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可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xx171号):根据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

12、地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

13、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审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

14、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15、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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