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票据抗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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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票据抗辩,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点,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人的抗辩,主要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特定的、相对的,为保护善意持票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种抗辩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持票人(债权人)一经变更,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持票人行使抗辩。因此,这种抗辩又称为

2、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人的抗辩依据抗辩行使人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辩和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辩这类抗辩主要包括: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缺之抗辩。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之抗辩。,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因特定法律关系或特别约定关系而产生,包括: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持票人从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手中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代价取得票据。持票人无偿地从未付对价的前手受取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有特约而违反特

3、约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债务已因清偿、抵消、免除等而消灭、但因故未记载于票据上。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2)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进行的抗辩。这种抗辩事由由于是来自票据本身,所以能够对抗一切持票人,它不因票据债权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纵使该执票人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仍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而认为票据有效。因此,这种抗辩又称为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包括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包括: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

4、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包括以下情形: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签章人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票据伪造、变造。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对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的。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得行使抗辩权:一是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二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审理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

5、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二)抗辩及其限制 1.抗辩的事由。,2.抗辩的法律后果。 (1)票据抗辩的主观条件。 (2)抗辩的法律后果。,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抗辩理论中

6、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票据法在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各种事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这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权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的抗辩事由的影响。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仅发生于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从“物的抗辩”来说,由于票据权利不存在或者无效,票据债务人的对任

7、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因此,票据法对物的抗辩,不加限制。,4. 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 各国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也有例外。主要包括两类例外:一是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适用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二是对于无对价(例如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适用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

8、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思考: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案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案情】 甲公司卖了一批新闻纸给乙公司,价值120万元,乙公

9、司签发了一张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甲公司。甲公司不愿意自己去银行承兑,就要乙公司承兑完了再交付票据。乙公司就去自己的开户银行承兑了票据。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在票据期满前3日内在银行保证存入不少于120万元的资金。甲公司拿到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就背书给了丙公司,偿还了应付丙公司的运费120万元。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第一批二分之一的新闻纸,但是由于进口船期错误,第一二批剩余的一半新闻纸迟迟没有音讯。乙公司负责为3家报社提供新闻纸,预期的新闻纸没有到货,又怕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责任,就在市场上高价买了新闻纸给了报社。同时通知银行对这1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付款。丙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就去银行提示

10、付款,但受到银行的拒绝。,银行称乙公司已经通知了本行拒绝对此票据付款。丙公司的经理向银行指出,乙公司是与甲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与本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他不能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银行见丙公司好像懂票据法,就说你先回去,我们调查一下,如果你真的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我们马上通知你来付款。丙公司不答应,称你这是没有信用的行为。是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无须银行调查,只要出票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债务人,并且没有通知你银行,你就不能拒绝付款。并说你要不马上付款我立即向银监会投诉。银行说,你想威胁我嘛?我还就不吃这一套。你爱上哪就上哪投诉。,思考:1乙公司能否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

11、对抗丙公司?2银行的解释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恰当?银行拒绝付款说法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12、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

13、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答案及解析:C 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14、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07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

15、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

16、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答案及解析:D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答案及解析:AC 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61条第2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70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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