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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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作者: 日期: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执法机构备注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计生宣传法规科(挂

2、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委托执法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委托执法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责令改正,并给

3、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委托执法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4、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委托执法5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委托执法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委托执法7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

5、三万元以下罚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委托执法8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委托执法9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委托执法10替代他人参加

6、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委托执法11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委托执法12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委托执法

7、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

8、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5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但拒不校验的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6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

9、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1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1、,尚不构成犯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执法机构备注1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2001年9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

12、办法第八条;2001年12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2004年12月10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001年12月29日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序号征收项目征收标准依据执法机构备注1社会抚养费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征。2009年1月1日施行

13、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委托执法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执法机构备注1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日常管理项目,委托执法2育龄夫妻绝育术后输精(卵)管复通术审批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日常管理项目,委托执法3病残儿医学鉴定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02年1月18日施行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技术日常管理项目,受委托执法4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1999年5月25日施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日常管理项目,直接放权5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发放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2009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2009年5月1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计生宣传法规科(挂计生科学技术服务科牌子)法规日常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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