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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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 作者: 日期: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马聪浙江财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今天第一节课先讲四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第二个案例是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第三个案例是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第四个案例是董家山隧道特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为什么选举这四个?原因在于这四个据我们现在的发生年代也不是特别久远,大概是2010、2011年、2012年这三年的事故,通过这三个事故可以看到其中有大有小,也分配于不同的领域,从而体现出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多发性以及领域的广泛性。一、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我们先看第一个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我们先看事故的经过,是20

2、11年的4月20日清晨,约凌晨4点,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隧道发生坍塌事故,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的中铁某局有限公司10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最终是确认死亡,2人当场死亡。这是现场坍塌的图片。下面我们看分析的有关事故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我们探讨案例的过程当中,案例分析,首先是讨论事故的梗概、经过,之后再分析事故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通过这个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确认再确认事故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一般来讲也是分两方面。第一方面,对于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甚至刑法处罚的问题。第二方面,对于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责任企业的处罚问题,一般是从这几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那我们先看直接原因,它的直接原

3、因大概是有三个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术语,也涉及到比较专业的名词。先看第一个,隧道岩层倾角较多,节理发育及其岩体破碎,岩层的层间结合力较差,以及隧道洞顶地表冻土冬春后开始融化,导致了表面的松软。冰雪融水下渗透的结构使沟围的岩层剪强度降低,这是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客观原因,但这种客观原因相对来讲在事故处理当中是一个次要的原因,因为这种客观的客观条件是我们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甚至是无法抗拒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做的是考察其主观原因和人为原因,所以在这个事故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讨论案例的时候,在客观原因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主观原因。具体来看,按当时的案件记录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在4月4号塌方以后,依照四方

4、商定的会议纪要作为技术交底内容,但没有单独编制塌方处处理方案且没有向监理报验,已塌方地段施工处理缓慢,在4月5号到19号仅完成初期支护,没有及时对上部空腔进行压注水泥浆回填处理,没有形成有效抵抗坍塌方冲击荷载的结构体系。这个是我们事故的重要的人为的直接原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虽然有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人为的疏忽、麻痹、大意等忽略了漠视生产安全的种种意识在背后进行指示,所以我们对于这种人为的应当做而不做的思想以及认识要切实特别地注意。第三个直接原因,由于4月4号塌方处施工进度缓慢,没有形成结构体系,拱顶的地方临空暴露过久引起围岩松动,风化并且导致上部围岩抗剪强度进

5、一步减低,从而引起岩体失稳,导致发生整体的坍塌。所以从第二点到第三点,它之间是存在着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这种因果关系上我们可以断定这个事故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为的原因导致了整体的坍塌。所以从这个地方我们要首先判断其因果关系问题,所以从第二、第三,我们可以确定是人为原因导致了整体坍塌。间接原因,这是我们涉及到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基本的问题了。首先看第一个,根据调查报告,第一个是施工单位技术技术混乱;第二,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这是安全生产法当中规定的教育培训义务和技术管理的义务,他没有遵循;第三,技术管理资料混乱;第四,检验报批资料滞后;第五,同一时间施工日志内容与报检内容不符;第六,技术交底制度

6、不落实;第七个,交底制度不全,并且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还有开挖方法的技术交底,特别是对于塌方技术的交底特别笼统,仅仅将会议纪要内容作为交底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纪要不能代替技术交底的重要的技术资料,这一点是要特别注意的。间接原因的第二大点,监理单位的问题,监理单位在基础工作当中是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履行职责不利,监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管理手段比较弱化,监理日志不全面,监理旁站管理不规范,并且存在着未在旁站的现象。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签字审核把关不严,存在工程实体在前,审批签字在后的事实状况,对于重大涉及变更,没有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的情况,也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停工整改措

7、施。这些基本上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义务是一致的,它没有做到,这种事故的发生基本上都可以在安全生产法当中找到相应的必须要遵从的义务,它没有遵从这个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在塌方处理方案不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过程当中的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建议,这个是设计单位的职责。所以间接原因,这是人祸的方面,一个是施工单位,第二个是设计单位,第三个是监理单位,他们都存在着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况。所以,这种对于工作的不负责任、疏忽或懈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这种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的关系要简单说一下,在这点上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客观原因,虽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

8、条件,但很多没有避免的这些过失和疏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个重要原因是最为致命的,也是可以纠正避免的,所以从这点上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贯彻,正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生产企业责任单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实施相应的义务,而严厉地惩罚各种没有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基本义务的这种行为和措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之所以说法律的作用就在于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它就是在讲,在安全生产法制定之后,通过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以及强有力的监管手段,从而塑造安全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和方式,在这一点上,是我们从案例当中必须要看到的一点,这也是法律的社会塑造意义的所在。那下边我们看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9、,我们刚才提到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按照两方面进行分析的。第一,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是行政责任,第二是刑事责任。第二,对于责任单位的处理,一般是进行罚款,甚至还有严重的停业整顿等这两大方面。在这个事故当中一共有21位责任人,根据职务的不同,处罚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张某某、秦某给予的行政开除处分,他们主要的直接领导责任是在于这几方面:第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和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漏洞,违章作业等。还有,对于安全意识比较淡漠,对于备案光面爆破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所以可以看到,他们的安全意识淡漠,是都没有遵循我们的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具体规定的。所以这就意味着

10、在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前提下,老老实实地做到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这个义务和责任上的规定。那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导致这个的发生。所以从这一点上讲,安全生产法是强行性的保障安全生产法的真正安全的一门法律,所以在这一点上大家要明确深刻地认识,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遵守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具体的义务性的规定。还有王某和陈某某也是给予的行政开除的处分。他们的主要责任也是在于没有进行教育、培训。所以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教育培训及其资金的投入,对于保证安全生产及其安全生产的问题的防范是有多么重要的意义。那下边我们看,对于责任单位的处理,第一,责成中铁某局向中铁有限公司做出深刻检查,也是对单位的一个行政

11、性的处分之一。第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中铁某局进行罚款。第三,对监理单位进行罚款。我们看到的事故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那就不用再提了,是在行政范围之内进行了追究。二、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第二个案例,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这个是发生在2010年1月3号的14点20分,我们可以看这个图片,昆明新机场的航站区,停车楼及其高架桥工程引桥发生了坍塌,坍塌造成了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16.75万元。我们从图片上可以看到,这种塌方事故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损失都是非常刻骨铭心的,每一次事故都有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伤亡,而且每一次经济损失低则几十

12、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看到安全生产对于生产经营的正常的进行是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在很多企业都存在着为了节省资本和成本,而漠视和放任安全生产的问题。其实仔细想想,这种漠视和放任,对于真正事故一旦出现之后,对于企业带来的恶性后果是非常致命的,所以从这点上进行一个利益衡量。这种早期的投入,早期的事故的预防,以及政府部门早期的监管,对于整个秩序的维护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良性发展是非常有重要意义的,那看这个图片,它的坍塌的现场图片和救援图片。我们下面看一下事故的原因,也是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直接原因是,坍塌的直接原因大部分是人为因素,是支体的构架有缺

13、陷,包括安装违反规范,以及钢管扣件的质量问题,以及安装方式违反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翼板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坍塌。所以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这个案件没有自然的客观因素,都是由于质量缺陷和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大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更加需要注意的,这完全是人为引起的事故。那间接原因有这么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所以从一点上可以看到施工单位没有完全地遵循安全生产法的种种规定,具体的细节性的规定,违反了禁止性的、规范性的义务。第二,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支架验收程序,未对进入现

14、场的脚手架和扣件进行检查与验收,发现支架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之后没有进行整改和排查,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这也是我们在安全生产法当中明确提到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律性的义务。所以,在这一点上,它没有做到,这也是严重地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的。从这个案件当中,这是一个完全由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所以在这种事故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上往往比有自然因素的事故处理得要相对严格,一般地会有移交司法系统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我们看,比如单位劳务服务公司被清除出云南建筑市场,并处以罚款。市政建筑公司被处以罚款,城市建设监理单位被处以罚款,建工第五建设公司也被处以罚款。其中有6人被移交司法处理,并且对于建设单位

15、,新机场的副总指挥以及工程部的副部长、航站区的工程部管理人员进行了行政警告以及竞争记大过的处分,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开除或被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所以可以看到,这三方面,有移交司法的,有被罚款的,有被进行行政处分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为的事故,人为原因占到了99.99%的比例的事故处理相对要比较严格。三、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第三,一个隧道爆炸事故,这是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这发生在2012年5月19日,在湖南省在建的一个炎汝高速公路,炎陵县八面山隧道内,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卸货时发生爆炸,该车载有288公斤炸药,事发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生还当中1人重伤,1人轻伤。我们看这个画面。我们下边还是要分析它的直接原因。我们简单说一下,它也是一个完全由人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的事故。直接原因有这么几个,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人货混装是直接原因。第二,施工单位现场事故隐患整改不利,多次检查发现类似安全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监理管理缺失,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未下监理停工令。这个方面我还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施工单位的问题,第二是监理单位的问题。第一,人货混装,第二个是不整改,第三个是未下停工令。基本都是违背了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规定。那我们看下面的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术教育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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