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

上传人:zh****71 文档编号:141905204 上传时间:2020-08-13 格式:PDF 页数:33 大小:1.5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df(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070 号)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 (司) 发19906 号) 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

2、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 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

3、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 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 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 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3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

4、要鉴定依 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 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 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 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

5、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 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 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

6、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4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

7、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 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 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 2以上。 d)颅骨骨折。

8、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 5.0cm 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5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 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 d

9、)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

10、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 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 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6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

11、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 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 2以上。 f)眶壁骨

12、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13、轻微伤 7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 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度松动 1 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

14、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8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

15、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 o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 c)双眼盲目 4 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 10 o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 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 30 o以下 (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 双眼视野半径 50o以下 (视野有效值 80%以下) 。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 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 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 0.6cm 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