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绪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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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学,崇尚公平,追求正义, 保障权利,实现和谐,绪 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如商标法、专利法、器官移植法、格式合同、网络侵权、人格权的扩大等等。,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

2、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历史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

3、编:财产权。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

4、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有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中国古代没有现在意义上的民法 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 其原因: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礼法不分。 2、 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1569条。 3、 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

5、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该法属民商合一模式。,4、建国后的民事立法,(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a.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3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 b. 196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提出草案,它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262条。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 c. 1979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完成草案,分8编,共465条。 (3)1983年,全国人大着手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

6、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 ;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目前我国民法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条,以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传统民法中分则部分内容也作了简要规定。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 428 条,总则部分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婚姻法、继承法基本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 3.2007年的物权法(3、16通过-10、1实施) 4.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5.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模式。,6、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7、和体系 自上个世纪末,我国就开始制定民法典,目前已制定了草案,但仍有争议。 目前的主导观点是: 1.民商合一; 2.以民法通则为基础; 3.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争议点: 1.人身权是否单独成编; 2.知识产权是否列在民法典之中; 3.侵权行为是否与债编分离而单独成编; 4.民事责任是否与债分离,另建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等等。,四、民法的主要内容,从摇篮-到坟墓,(一)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 1、民法总论。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同时参考传统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与期间。 2、物权法。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的

8、第五章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和担保法的有关部分。学理体系上参考传统民法学的物权编。 3、债权法。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五章和第六章以及合同法。其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和具有商品交换性质的各种动态的财产关系。,4、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另设知识产权法课程。 5、人身权法。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其基本内容正在深入广泛的发展。 6、亲属法。包括婚姻和家庭,我国婚姻法早已成为独立学科,另设婚姻法课程,本课程不作讲述。 7、继承法。主要法律根据是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 8、民事责任制度。 此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

9、是民事特别法,在学理上称为商法,单独开设课程。,(二)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8个字) 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三)民法的核心-权利 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 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 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的五大权利: 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思考题 某大三学生朱强在周末回校的公交车上认识了某保险公司职员李颖(女),双方互生好感,下车后互留手机号码,相约日后保持联系。

10、但双方除互发短信,一直没有机会见面。次年情人节那天,朱强发短信约李颖在两岸咖啡厅见面,李颖欣然同意并为此专门上美容院进行美容,之后按约定时间到了咖啡厅。但一直等了近5个小时,朱强始终没有露面。李颖十分生气,次日一早到学校找到朱强,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李颖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朱强与李颖的纠纷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附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以及查士丁尼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律。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创建, 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

11、习惯在起作用,到后来演变成为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图利乌斯进行改革, 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代之以地域原则将罗马划分为4个区域, 按财产多寡将罗马居民划分为5个等级。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的演进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1十二表法的制定 公元前510年,王政时代结束,进入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这是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十二表法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总结

12、,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私法为主,诸法合体,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杂。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十二表法颁布之后, 平民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 一般认为,平民的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 这一年,霍腾西阿公布了一项法律, 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 从而使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平民从此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原来意义上的平民已

13、不复存在。平民上层和旧贵族重新组合成为新贵族,掌握着罗马政权。罗马社会和罗马法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2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 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是: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之间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适应;市民法中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而且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等。,共和国中期,由于经

14、济发展迅速,自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统治阶级设置了最高裁判官一职(公元前267年),企图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保护他们的利益。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过去不曾有过的法律规范, 汇集而成为“最高裁判官法”。它较之市民法灵活而不拘形式。公元前242年, 罗马设外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根据市民法的固有规范,而是根据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实际上是适应新的形势,依据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意识断案,于是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市民法的规范。万民法吸收了清除了形式主义以后的罗马市民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业习惯与法规,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债等方面内容的调整。

15、与市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等特点。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二者互为补充,最高裁判官经常将万民法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 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陆续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查士丁尼最终将二者统一起来。,3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公元1世纪2世纪, 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这一时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很活跃,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立法形式逐渐消失。从共和国后半期开始,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要求在财产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义务,而当时在这方面并没有完备的立法,这使得法学家活动具有了特殊意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在一开始就普遍带

16、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大致可以归纳为四项:(1)解答, 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起初,法学家的解答不具备法律效力。奥古斯都时期,赋予某些法学家以“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哈德良皇帝时进一步规定,取得特许解答权的法学家之间, 解答意见一致时, 其意见即具有法律效力。426年, 罗马皇帝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确认它们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上述皇帝的规定,其实质是为了加强皇权、限制法学家的活动。此后,对罗马法学的研究实际上停止了。,4国法大全的编纂(3世纪以后) 公元3世纪以后, 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 奴隶制出现危机, 建立了公开的君主专制政体。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编纂时期。起初,由法学家个人编纂皇帝的敕令。之后, 438年,出现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法典。但大规模、系统的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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