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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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FAS、FOB、CFR、CIF四种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即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而现代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业务中,这些贸易术语比较普遍,特别是后三种贸易术语被各国的贸易届人事广泛采用,并被称为常用贸易术语。,.,第一节 FAS术语,一、FAS 术语的含义 FAS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 port of shipment ) 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注:FAS INCOTERMS 2010定义,.,(二)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基本问题: 1、所跟地点含义:装运港的名称 例如: F

2、CA JINAN FAS JINAN (错)QINGDAO 2、风险费用的转移界限: 装运港的船边 3、适用的运输方式:水运 4、运保:卖方无对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 5、进出口手续,.,(三)使用FAS应注意的问题,(1)应了解不同惯例对FAS的不同解释 2010通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2)应考虑不同的运输包装方式 集装箱运输应该如何选择? (3)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运输合同由买方订立,因此,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卖方应及时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第二节 FOB、CFR和CIF术语,一、FOB 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3、 FOB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注:FOB INCOTERMS 2010定义,.,6,出口方,码头,进口方,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图示含义,.,(二)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1、风险转移问题:装运港船上风险发生转移 2、通关手续问题:卖管出口,买管进口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卖方无对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 4、主要费用的划分:卖担交货前,买担交货后(关税和其他费用) 5、适用的运输方式:水运(内河和航运),.,(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关

4、于风险划分界限:装运港船舷2000通则;装运港船上2010通则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FOB属于装运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买方负责租船订舱,那么,买卖双方的船货衔接便容易出现问题。 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如:1.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将FOB概括为6种;(见下页),.,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术语分成六种解释,只有其中的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 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差异: 交货地点:比如在纽约船上交货,应表示为F

5、OB VESSEL NEWYORK。如规定为FOB NEWYORK ,则卖方有权在纽约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不负责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 2.办理出口手续不同:2010通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P39),.,案例1:,我方进口,与美国商人按FOBVesselNewYorkUSD242.00/T,进口200吨钢材,开出金额为48400的信用证,但是美国商人收到后,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到50000美元。美商的这一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答案见:(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P39),.,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

6、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

7、么?,案例2:,.,分析2:,(1)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13

8、,案例3:,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有限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汀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是美方向英国提起上诉。试分析,在此案中美方能否胜诉,并说明理由。,.,分析3:,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协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在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和供货商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不影响其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

9、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4:,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条件,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0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达到上海港,结果货物在5月2日在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分析4:应该由美商来承担责任,1、按照FOB术语,应该由进口商即本案中的美商负责租船定舱。 2、本案中,交货期为2000年3/4月份,即在2000年3月1号到4月30号之间,由美商任选一天做为交货期。美商在4月30号之前没有派船,已经构成违约。 3、买方没有按时派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0、(四)FOB的变形,1、为什么?(租船运输方式下的装船费负担) 2、改变的仅仅是费用,风险的转移界限不变 3、具体的负担: FOB liner terms buyer FOB under tackle buyer FOB stowed / FOBS seller+S FOB trimmed / FOBT seller+T FOBST seller+S+T,.,二、CFR CFR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注:CFR INCOTERMS 2010定义,1.含义: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装

11、运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进口方,出口方,码头,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风险转移点,.,2.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卖 方 基 本 义 务,责 任,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办理出口手续,C、租船订舱,D、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E、迅速发出装船通知,F、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费 用,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风 险,与FOB一样,.,买方的义务,责 任,A、办

12、理保险,B、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C、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费用,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支付保险费。,风 险,装运港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3. CFR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装运港船上为界” (2)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3)关于装船通知问题 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 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卖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用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装船通知,.,(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13、(CFR的变形)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买方将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卖方将负担将货物被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为止的费用。 CFR卸货到岸上(CFR Landed):卖方将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5)CFR的适用 -CFR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FR旧金山 -CFR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案例1:,我方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一批商品,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10月1日凌晨2

14、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为10月1日是我国法定国庆节,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午接到买方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或者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分析2:,不合适。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

15、,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三、CIF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注:CIF INCOTERMS 2010定义,1.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起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16、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比较CIF与FOB后面 的港口的不同之处,.,进口方,出口方,码头,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风险转移点,.,2. 买卖双方基本责任,卖方 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办理出口 提供相应单据,买方 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 办理进口 支付货款,.,3. 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装运港船上为界” (2)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3)关于保险问题 -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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