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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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1 总则1.1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1.3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的类别见附录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1.4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

2、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5 集团公司所属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 设计与制造、安装与维修2.1 集团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3、,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2.2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要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健全技术文件,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培训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完善内部的检测手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认证考核审查,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要按规定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换证。初次审核和复审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协助各单位联系申报工作,统一办理。2.3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经各单位自检合格后,将自检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检验申请书面报有关检验机构。2.4 集团

4、公司各单位自行拼装的架桥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以下简称临时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全资公司(工程处)两级审批核定。需集团公司审批核定的临时起重设备范围为:2.4.1额定起重量在50t以上、跨度在34.5m以上的架桥机、门式起重机。2.4.2额定起重力矩在80tm以上的桅杆起重机。2.4.3额定起重量在5t以上、跨度在200m以上、高度在30m以上的缆索起重机。2.4.4需载人的缆索起重机。2.5 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审定临时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临时起重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

5、、测试方案的审查和核定。集团公司工管中心负责对临时起重设备的技术标准,加工制造工艺、装配、出厂检验、操作、电器,临时起重设备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模要求进行审定。2.6 集团公司各单位使用的临时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全资公司(工程处)两级审批核定完成后,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参数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签署意见的申请,邀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经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安装,型式试验合格并取得制造许可进行使用登记后,投入

6、使用。安装两台以上(含两台)的设备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2.7 集团公司安质部协助各单位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型式实验机构办理申请和试验工作。3 管理、使用、检验3.1 各单位要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安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无安全合格标志,对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要督促进行检验或责令停用;对检验合格的设备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手续;负责向特种设备的注册地、集团公司、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总公司报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和办理

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证后,持证上岗。3.2 集团公司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其许可证借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3 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产品。集团公司各施工项目经理部租赁的特种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投入使用。相应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3.4 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建立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3.5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各单位和各施工项目生产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各单位或施工经理部向各单位和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和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3.6 集团公司各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锅炉、压力容器年检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各单位安质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年报表、锅炉压力容器

9、安全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安质部。3.7 集团公司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各单位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填报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计划表(附录二),检验站于元月底前下达集团公司年度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计划。各单位临时报检的特种设备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填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计划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时,受检单位的本机操作人员、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的机械(技术)、安监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验工作,以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3.8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

10、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同时报集团公司安质部。3.9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在用起重设备应当进行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在用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每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10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11、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3.11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的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用户第一,热情服务、精心检验、确保安全、秉公办事,遵章守纪”的方针,严格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依据进行检验工作。认真细致地逐项填写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的完整、准确。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3.12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实行有偿服务,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每台收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30元;电梯、起重机械检验按陕西省技术监督局陕质监局计发200332号文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缴集团公司财务

12、部。检验费用于检验站检验仪器、量具的购置和年度计量校验、检验资料的印制、检验人员劳保用品的购置、聘用人员的工资、通讯费、交通费等。检验费的使用由安质部在年初提出计划,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列支。3.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工

13、程管理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 罚则4.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责令停产、停用、罚款等处罚。罚款统一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4.2 对购置和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发包给无安装、维修许可证企业进行安装、修理的单位罚款10万元。4.3 对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借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单位,罚款10万元。4.4对临时设施未经鉴定验收投入使用或未向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制造申请的单位,罚款10万元。4.5对未按照本规定设置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罚款5万元。4.6 对使用报废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单位;对租赁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而投入使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安质部告知;新购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单位,每台罚款1万元。4.7 对检验的特种设备中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不说明情况无故拖延的单位;对隐瞒特种设备台数,不报检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到达定期检验的时间而不报检,不说明情况无故拖延的单位,每台罚款1万元;4.8 对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

15、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并取得制造许可进行使用登记后而使用的临时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每台罚款5万元;4.9 对特种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队伍)无证上岗操作的,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4.10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罚款5万元;对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罚款2万元;对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以上的事故的单位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保证金及奖惩办法执行。4.11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罚。5 附则5.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5.2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5.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原中铁一安2004311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节选)特种设备目录代码 种 类类 别品 种1000锅炉1100承压蒸汽锅炉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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