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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 险 原 则,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保证、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定该原则的原因:,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
2、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 1. 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其形式有: 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需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给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取的形式):投保方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2. 保险人在定约阶段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分析),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
3、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在该案例中,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二、保证(Warranty):指保险人要求投保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的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险: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
4、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些权利。,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0月1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有投
5、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义务。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风险明显增加时,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
6、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1. 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告知的违反形式: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法律后果: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保证的违反及其法
7、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即告失效。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退还保费。,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
8、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 例 三,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再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事件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犯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即使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
9、不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视角,保险公司是不是有必要对保单中的每一个术语都加以解释?有一个与“Household”定义有关的案例。 美国新泽西洲的玛丽在布鲁姆菲尔德有一幢房子,并为此投保了一份相应房主保险。某天,玛丽因为摔伤而不得不搬到另一个镇上与女儿同住。由于长时间不能回家,她担心自己房子的安全。于是,她让外孙那尔德及其妻子住了进去。一年后,那尔德的狗撞伤了一个女人,需支付赔款23万美元。根据美国的典型房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他们指出:根据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在其房产中居留的家人(Household)。而家人意味着“一起生活”。但玛丽和那尔德从来没有在这座房子中一起生活
10、过,即不是投保人玛丽的家人。 新泽西法院认为“家人”可以解释为“住在同一房屋”,也可以是“在该房屋内居住”,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是没有加以具体界定。由此导致的意思不清,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故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the Insurable Interest,含义: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利益原则,构成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 (l
11、egal interest) *必须是经济利益 (pecuniary interest) *必须是确定利益 (definite interest),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 (2)合法占有财产的人: 财产的保管人、质押权人、承运人、承租人 (3)虽不占有,但因合同关系对某
12、项财产具有合法的预期利益的人:抵押权人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金额 (2)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特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时间限制:合同订立时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年月日,应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明星船务公司,被保险船舶为“星海”轮,保险金额为万元,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
13、时止,保险条件按照年月日“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 “星海”轮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挂靠明星船务公司,船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年月日,“星海”轮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潮汛大,水流急,海面上出现大漩涡,船体突然向左倾斜翻沉,但船舶仍倾斜度,漂浮于水面。月日时分,“星海”轮由两艘渔船拖至出事海域附近岛屿的浅海滩,涨潮时船体沉没。 为此,原告明星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船舶损失万元,以及施救费用和探摸费。,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谓的船舶挂靠,查明的事实是保险标的“星海”轮的所有人为王某个人,而非明星船务公司,明星船务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虽是船舶经营人,但
14、沉船事故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即在投保时,明星船务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明星船务公司不论是作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沉船事故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也与其无任何利害关系,船务公司仍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2),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海”轮的船舶所有人为王某,该轮虽挂靠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经营,但并未赋予原告对“星海”轮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案涉保险合同却以原告明星船务公司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明星船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故本案中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是正确的。,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3),启示 因国家对运输许可证的取得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且航运公司运力的增加也需要审批。因此,个人所有的大量船舶往往挂靠有关的航运企业经营,但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仍为个人,被挂靠的公司在船舶证书上至多被登记为经营人,其实,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人,有关船舶的营运、经营实际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至少应以船舶所有人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