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劳动条件法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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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劳动条件法,本章介绍国内外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重点阐述,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一、国外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 1833年英国颁布的工厂法,1878年颁布的工厂及工作场所法。 20世纪后,劳动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矿山采掘法、商店和铁路法。,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责任原则和内容,一、用人单位(雇主)负责制原则 二、劳动安全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和通道安全 (二)机器设备的安全 (三)电器设备的安全 (四)劳动保护用品,5.对

2、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二)劳动卫生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危害 4.通风和照明,实务研究,德国工作场所噪音标准规范 德国的研究表明,噪音对听力产生的危害几乎是不能治愈的。工作室内的噪音水平必须保持在可允许的限度内。在工作室内的某个指定工作台,其水平不能超过下列数值: 知识型工作,55分贝。(2)简单的办公室工作,或主要由机器完成的办公室工作,70分贝。(3)其他所有工作,85分贝。如果可能降低噪音,噪音要相应降低。 (4)休息室、等待召唤室、躺卧室,最大为55分贝。同时

3、,噪声事故预防规则规定雇员必须被保护免于噪声产生的危害。噪音对雇员产主的危险指对其健康潜在的副作用,特别指对其听力的副作用及危险的较高发生率。雇主有义务采取降低工作设备、工作程序和工作室噪音的技术措施。雇主要发展和实施降低噪吾计划。单位必须对已存在的噪音区进行划分,雇员必须被告知此事。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必备的听力保护手段。机器噪音信息条例规定,工厂主和进口商在把机器投人运营时要 提供有关信息,包括噪音发出的水平、相关操作说明、安装条件和度量方式。 ,德国工作场所的通风、温度与照明标准 : 在德国,“通风”是指由外面直接或间接注人新鲜空气。法律要求工作时间内必须有适于呼吸的健康空气不断供应,室内

4、空气需更新的数量取决于工作程序及雇员的体力消耗:一个重要原则是一小时必须更新三次。有两种形式的通风:一是自然通风,即通过窗户天窗和通风口的通风;二是通过技术设各通风,如果由于建筑或工作程序原因,窗户、天窗、通风口不够用,可采取这种方式通风。如果用技术设备通风,必须确保该设备符合下的要求。,“照明”在原则上要求工作间、休息间、等待召唤间、躺卧室、个人卫生室必须在人眼高度处安装窗户。一个重要原则是窗户的面积必须是墙面的1/10。在超过2 000平方米的工厂大厅必须有天窗。人眼与外界必要的接触有利于防止产生在地窖里工作的感觉。如果由于建筑或技术的原因,没有安装窗户,或由于季节、天气的原因,没有足够的

5、照明,工作室必须有足够的人工照明。工作场所、道路和通道需要更高的亮度。照明设施配备安装需符合下列要求:(1)不能引起危险事故;(2)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3)符合所要求的可见度。紧急照明灯包括人工照明,如果一般灯在工作时熄灭,该灯必须能自动启动。紧急照明必须安装在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下列情况必须配备:(1)危险工作;(2)地面面积超过Z 000平方米的工作室和仓库;(3)地面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休息室;(4)出口和急救道路通道(如走廊、门厅和楼梯)。,第三节 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 1.女职工就业方面的保护。(1)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

6、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接受义务教育,我国法律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就要得到同等的报酬,不得男女有别。在职工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资的定级、升级和调整中,不

7、得实行男女差别对待。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2,工种安排上的保护。在工种安排上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明确规定。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使得女性不能完全跟男子一样胜任任何工作,为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旱以下范围的工作: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7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3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

8、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的特殊保护。,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登记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的范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过重的劳动量向过大的劳动消耗都可能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必须对他(她)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

9、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在体捡中如发现其身体状况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应及时进行调整。 3,登记制度。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实务研究,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新加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者。年满12周岁的儿童可雇用在非工旦企业做适合其能力的轻活。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公告不得雇用儿童或青少年的工业企业不得雇用儿童或青少年。关于某项工作是否适合

10、一定年龄的儿童应由医疗部门作出决定。 未成年工就业实行登记证明书制度。任何工业企业不得雇用没有有效登记证明书的天成年工。凡要在工业企业工作的青少年,必须先向劳动专员申请一份登记证明书。专员收到申请后,就通过调查来确定申请人的年龄和其要从事的工作是否合适。为此目的,专员可要求申请人经医务官员或牙科医生进行检查。凡专员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年满14岁,并且也适合从事其要做的工作的,便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明书,并注明该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时间和从事的工作。,在登记证明书签发后,专员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考虑,有权要求在任何时候要求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除非登记证明书批注了限期,否则这种登记证书在撤销前或证书持有

11、者年满16岁以前一直有效。专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或更改他所听支的登记证明书。登记证明书不收手续费,但专员有权要求申请人自费提供两张照片。如果专员认定某人已满16岁,而且专员认为此人由于缺乏年龄的证明会妨碍他获得就业的机会或保持他的工作,专员可以颁发证明书,证明某人已年满16岁。 未成年工在工业企业受雇后,应把他的登记证明书交由雇主妥善保存,检查官员在任何时候要求检查时,雇主都应出示该登记证明书。工业企业中未成年工的雇主应发给未成年工一种带有登记证明书内容的标记,该未成年工在工作时应整日佩戴这种标记。雇主和未成年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雇主应把登记证明书归还给未成年工本人,并把合同终工日通知专员。雇主在工作地点未保存他所雇用的未成年工的登记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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