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困境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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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10.14 云南晋宁事件,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部分村民因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问题,与建设施工方素有矛盾纠纷,以致项目于今年5月中旬以来陷于停滞状态。10月14日,项目建设方近千名人员进场恢复施工。当日,正在富有村吃早餐的8名施工方人员被村民非法扣押至村内捆绑手脚后殴打,并被泼洒汽油后,拖至村外项目施工现场附近道路上。之后,百余名村民持械冲向施工现场,施工方事前组织的数百名持械着统一服装人员与村民发生短暂激烈冲突。在此过程中,村民向对方投掷自制汽油瓶,并点燃被扣押人员身上的汽油,施工方人员也持械与村民对殴,现场互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中,建设施工方6人死亡(其中4人为被村民非法

2、扣押人员,且均有烧伤痕迹),村民2人死亡,双方共计18人受伤。,什么是?,什么是?,事件发生的原因,1.征地手续是否合法存在质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征地前,他们每年依靠种植大棚蔬菜,每亩一年有7万收入。可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的开发商从最初承诺的12万元一亩的补偿变成

3、了每人4.3万元。 3. 就业政策、社保政策的缺位 4.地方政府公职人员与农民缺乏有效沟通,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角色,失地农民权益中的政府角色,什么是?,失地农民的概念,概念1:指依法被全部或部分征用承包地的农民概念 概念2:指因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居民概念 概念3:指完全失去土地和人均占有耕地达不到0.3亩的农民。 概念4:特指在现阶段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镇)的建设和扩展,基于城市(镇)建设用地需要,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概念5:主要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 概念6:指由于国家征用土地而完全丧失土地的农民。,什么是?,失地农民的权益流失,1

4、就业权的流失 农民以土地为劳动对象,通过土地体现劳动的价值。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劳动对象和工作场所,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 2经济收益权的流失 土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还是一组财产权利,土地产权的分割让渡也会产生收益。农民的土地尽管是从集体那里取得的一项“承包经营权”,但该权利的物权化、财产化已明朗,能为农民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益。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土地的增值效应将逐渐扩大,而农民失去土地将意味着失去了土地的增值收益。 3社会保障权的流失 我国实行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农村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作了制度上的安排,土地是

5、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土地保障是农村保障的核心,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最后的保障手段。随着土地的失去,失地农民的保障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什么是?,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 (1)乱用征地手段。 (2)征地补偿不合理。(3)征地安置不到位 二、土地征用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三、地方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什么是?,(1)乱用征地手段 对于土地征用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土地征用权是属于政府的特权,征地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即须有公共使用性质与公共利益用途,不允许滥用征地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为了经济建设也可以动用征地权,将经济

6、建设也归为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在行使征地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征地概念的模糊不清,必然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不正确。国家立法和政府的政策并没有明确征地的概念,虽然部门法规中对征地范围有规定,但是执行力度不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仅对征地的权限进行了明确,但对征地范围并没有提及,这给实际的征地工作带来困惑,出现的政府征地、企业征地等名词就是其表象。 另一方面,对不同的土地使用目的,都采用征地的方式取得,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土地、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土地使用性质没有区分,只要需要农用土地就以征地方式取得,这种做

7、法不仅剥夺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和处置权,也侵犯了农民的生存权和社会保障权,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制度缺陷。,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什么是?,征地程序,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

8、、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二、 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什么是?,三、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9、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程序,什么是?,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2)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应给予补偿,但补偿多少、如何补偿却是颇费周折的问题。在西方,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通常依据土地的市场价格,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比较合理的。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补偿的原则是“

10、适当标准”。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4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补偿费和安置费的综合最高不超过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每亩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一般很难计算,大多数地方采用平均主义,导致征地补偿费普遍较低。,什么是?,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

11、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

12、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什么是?,(3)征地安置不到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土地法实施条例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按3种安置途径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地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单位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这3种安置方式都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从全国来看,在近几年各地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货币补偿办法的占90%以上。但是,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偏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郊区一般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什么是?,

13、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目前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大多数只考虑了短期最低现金补偿,暂时解决了眼前利益,而把大多数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保障之外,使农民既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且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使他们成为“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的非农非工的群体,即使一部分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也很难使农民生产、生活得到保障。农民就业机会小,就业门路不多,收入增加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农民尽管取到了一定经济补偿,但一般缺乏投资意识和理财能力,很快就会消费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成了很大的问题。

14、,什么是?,二、土地征用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二、土地征用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 作为保障在国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 ,土地征用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 地执行是因为有一系列完善可行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具体而完整的 土地征用法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土地征用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现在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仅以土地管理法内所规定的为主,其它散见于各部门法或各行政法规之中,且对征地目的、程序、补偿及征地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征地的随意性很大,补偿安置存在很大的后遗症,征地中引发的责任无人承担,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损失没有得到

15、完全的补偿,什么是?,三、地方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3地方政府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在这当中地方政府既是征用农地的主导者,又是土地的供给者。由于受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地把“经营城市”的内容定位于“经营土地”,热衷于“土地低进高出”,追求“以地生财”。一方面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供地,即征地越多,所获土地收益就越大;开发商圈地越多,未来获利就越大。这样,政府和开发商从中获取了征用耕地价格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巨大经济利益。有关资料显示,在耕地非农化的土地

16、利益分配中,农民只得到土地收益的5%10% ,村集体得到25%30%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得到60%70%。有的地方为了追求GD P的增长,扩大政绩,往往牺牲农民的耕地换取商业项目;还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优惠政策,擅自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供地。以上各类行为无疑都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什么是?,一、土地相关政策的完善与创新 (1)创新农地产权制度。 (2)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二、建立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四、改革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国政府部门的责任,什么是?,(1)创新农地产权制度。 完整的产权能保证主体的利益独享性,避免外部性,对利益主体具有更大的激励效应,从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因此,重新确立农村土地的真实所有权,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农用土地产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重点是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使政治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所有权相统一;使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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