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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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业已生效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效力的概念和类型。要求掌握合同效力的概念,了解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定;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掌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本章内容提示】,【知识结构简图】,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一、合同效

2、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们一般讲合同的效力,只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即合同的相对性。但广义的合同效力,还包括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和理解。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二、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 1、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3、务的权利,接受债务人履行并保持履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等原物; 2、债务人负有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义务,于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并负有保持其责任财产不使其价值减少的义务等。,(一)合同的对内效力,合同的相对性,与对内效力相关的合同规则就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相对性规则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对特定的主体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

4、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甲乙曾经订有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提示:法院应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效力角度评一下),【案例分析3-1】,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合同的对外效力也被称为合同效力的

5、扩张。 体现合同对外效力的规则与制度主要有: 1、第三人利益合同 2、合同的保全 3、租赁债权物权化,(二)合同的对外效力,1、第三人利益合同,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可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2、合同的保全,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与第三人实施不正当的处分财产行为,致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

6、,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或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涉及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张某于1997年向李某借款2万元,现已到期,但张某无力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曾帮王某做过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且已到期近半年。问:李某有权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示:李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自己偿还2万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案例分

7、析3-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 提示:乙公司可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例分析3-3】,3、租赁债权物权化,在租赁债权物权化中,由于实行买卖不破除租赁以及抵押不破除租赁的规则,使得租赁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即新买主也能发生约束力,也就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004年8月甲租用乙的汽车1年,租金5000元。2004年12月

8、,乙将该车转让给丙。问:丙此时可否要求甲返还汽车? 提示:不可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案例分析3-4】,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联系 :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个合同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个合同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区别 : (1)着眼点不同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3)效力不同,甲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发明了太空杯的实用新型,但自己无意申请专利,便在网上发布转让专利申请权的信息。乙公司

9、得此消息,与甲联络,双方谈定甲将专利申请权以10万元得价格转让于乙公司。次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后,乙公司向专利局办理了登记。问:该专利权转让合同自何时成立、生效? 提示:该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自乙公司向专利局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案例分析3-5】,四、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合同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障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下个月初一甲将月球交付给乙

10、,乙支付价款100万元。问:该合同效力如何? 提示:无效。因为该合同标的自始不能。,【案例分析3-6】,第二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附设条款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指某种由当事人自己设定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构成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如下要件: 1、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合法的事实 4、应是行为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合同于所

11、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失效条件。指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发生某种事实。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二)条件的分类,原则上,所附条件将来成就与否,应以其自然状态发生为准。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者,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者,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二)条件的成就规则,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意买,乙向来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元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

12、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屋顶,乙于是拿弹弓将其赶走。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提示:买卖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乙须以10万元价格购买甲的房屋。,【案例分析3-7】,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是指不仅期限事实的发生已经确定,而且其发生的时期也已确定。 不确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的时期不确定。,(二)期限的种类,二、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前提的合同。,(一)概念,(二)期限的种类,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指合同于期限到来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指合

13、同于期限到来时失去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6条,附延缓期限的合同,期限到来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期限到来时,合同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期限到来前和期限到来时的效力两种情况。期限到来前的效力,在附始期时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在期限到来时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的效力;在附终期时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合同归于终止的期待权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在附始期时表现为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在附终期时表现为合同效力归于终止。,(三)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三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概述,无效的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因而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

14、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合同无效,一般来说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绝对无效 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并不都导致合同全部无效,有的只是导致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甲向乙借款,乙答应借款,但提出借款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甲因急用钱,又没别的办法筹钱,于是答应乙的条件和乙签订借款合同。问: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提示:该借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无效,其余的条款有效。,【案例分析3-8】,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判断依据为以下三

15、方面要件: (1)客观上欺诈行为的存在;(2)欺诈人有欺诈故意;(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胁迫”,是指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不法的侵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构成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等构成要件。,(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合同无效的原因,【案例分析3-9】,张某为乙厂的业务员,受乙厂的委托持空白合同书前往某市采购原材料。该市的丙厂作为供货方,私下答应给张某高额回扣,请求张某

16、以同等价格购买其厂内成色较差的原材料。张某在丙厂的诱惑下,根据丙厂的意思签订了买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提示: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它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的内容违法。构成这一无效原因必须存在一个实质上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一违法行为被进行了合法的伪装。例如,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订立赠与合同。,张某转让一处房产给李某,两人商议,该套房产价格为80万元,但为了降低相关契税,双方约定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价格为40万元,另外40万元分别以装修费等名义列明。问: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这一协议的效力如何?,提示:无效。因为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案例分析3-10】,(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的范畴,它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公序良俗原则之中。凡是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合理的道德风俗的合同都在这一范围的涵盖之中。,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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