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3市场经济法学2010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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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 0 0 6年8月2 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案例: 2008年12月25日上午,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鹿集团破产问题。据通报,12月19日三鹿集团曾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通报称,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

2、生后,三鹿集团于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依据,一、破产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的和解协议,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总称。,(二)破产法的作用 1、有助于促进企业

3、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2、有助于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3、有助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4、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新旧破产法对比,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适用范围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又包括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该条打破了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做法,实现了企业法人在适用破产法律上的统一。

4、,(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二节: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

5、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1、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旧破产法中非因经营管理不善,如其他原因(政策性亏损等)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宣告破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

6、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三章: 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 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注意产生时间和产生方式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选举C.债权人会议聘请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答案A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

7、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 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 )确定。 A.债仅人会议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委员会 D.债权人会议主席

8、,【答案】B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以破产清算为核心,围绕破产的管理、处分、分配、清算而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凡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凡与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机构相关一切行为,均属于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具体有以下内容: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9、( 2)管理人的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是为了保证管理人任职上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当然,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可以辞去职务。,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

10、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B.管理人的报酬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人或其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

11、和B两项属于破产费用,C和D两项属于共益债务。,第七章 债 权 人 会 议 1. 一般性规定 (1)别除权人的表决权 案例: 甲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一幢楼房享有抵押权,担保亿元的债权。管理人经乙公司同意,将这幢楼房变卖,得款亿元,乙公司分得亿元,并承担了二分之一的变价费用,其余部分归入破产财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可以就已设定担保的破产人的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

12、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思考: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七)通过和解协议;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思考题答案:可以。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下列事项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有( )。A.通过和解协议B.通过重整计划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监督管理人,答案:AC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权担保物的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其不产生直接

13、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2)职工是否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

14、其他职权。,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15、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年月日通过 ) 六、(虚假破产罪)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

1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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