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WTO世界贸易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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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从GATT到WTO的故事 自从1948年哈瓦那宪章夭折,原要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流产后,国际社会和国际贸易业界要求改变CATT作为国际组织的不正常状态的议论和提议,一直没有间断。1955年对GATT条款作大的检修时,就有改换名称,在立“贸易合作组织”(OTC),又因美国国会反对而未果。,一直到1990年,加拿大在欧共体的支持下,才提出一项内容极简单的成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建议。 起初,美国仍坚持怀疑态度,后来态度有所转变。这是因为不论从货物贸易,还是扩大到服务贸易乃至知识产权协定,都需要有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机构作依托,才得以有效执

2、行。 何况,当时美国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缺乏执法权力,想依靠GATT的有效解决争端机制。 因此,到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上终于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共识。,一、GATT 1、GATT的诞生历程 (1)产生的历史因素: 1929-1933西方的经济危机,原因是各国都制定了高关税,阻碍了货物流动和经济增长。 美国的领导作用 二战后需要重建欧洲,重建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稳定金融秩序),准备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建立贸易自由体制。 (2)历程,2、GATT的性质、目标与内容 (1)性质:是第

3、一个世界贸易体制,虽不是国际组织,但实际上起到了国际组织的作用。 (2)目标:在世界范围建立一种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通过竞争使各国资源和优势得到最佳配置和组合,使世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供给各国消费者以物美价廉的各种产品,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从而造福于各国国民,繁荣各国经济。,(3)内容:议定书与八次谈判所签的协议 1947,4-10,日内瓦,促成GATT建立。确立了多边谈判的基本原则,在23个参加成员之间达成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 2-5轮,称为补偿性谈判及新加入成员的“入门费”谈判。原接受或提供关税减让成员变更或撤销期间让项目,改以其

4、他项目替换或用作补偿。到5轮时,已有45个国家参加。 6轮(肯尼迪回合)是第一轮谈判以来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谈判。第一次涉及了非关税壁垒,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谈判的先例。,7轮(东京回合或尼克松回合),谈判除了对成员方开放外,还对非成员开放。 8轮(乌拉圭回合)将全球贸易范围由商品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三大领域。 3、GATT的成就与不足 (1)成就 关税水平大大降低 前7轮,发达国家成员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由40年代的54%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也降为14%左右。乌拉圭回合,使在原有关税

5、水平再减1/3。 对非关税壁垒进行约束 采取了多种措施,达成了包括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税、政府采购、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等多项有关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协议。,有效地平息贸易争端 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最后阶段的起诉,通过协调,平息了争端。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了某些优惠待遇 缔约国家和地区增多,总协定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 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三大领域。 初步建立起世界经济贸易秩序 增加了贸易透明度,(2)不足 议定书是低层次的行政协议性质,难以摆脱自身矛盾,留下“祖父条款”问题,也就是说该议定书没有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审议,当国内立法与该协议冲突时,国内

6、法反而优先于该协议。 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协定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 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并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手段。比如,倾销中的“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都难以界定和量化。 关贸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都有例外。,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资格缺少普遍性。计划经济国家被排斥在外。 对出口额占世界贸易额比重将近30%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却背离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实行数量限制。农产品也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 东京回合守则只对签字方有效,使关贸总协定形成两层结构,并导致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二、WTO的成立(P4) 1、WTO的成立 由于G

7、ATT的不足,各缔约方都想进一步完善协定的各种机制和规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正式结束的最后时候,在美国提议下,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于1994年4月15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其他协议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由乌拉圭谈判的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 经美国、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程序的批准,所有协议GATT1995年1月1日生效,同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成立。,2、与GATT的联系(P5) 联系: 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 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

8、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 (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3、关于WTO的几点补充 (1)对GATT规则的全面继承作为WTO协定“附件1、2、3的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以下简称作“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第2条第2款)。不难看出,在附件1中除新拟定的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附件1C“知识产权协定”外,附件1A

9、的内容是对原GATT规则的全面继承和修补。,(2)“复边”贸易协议WTO协定附件4中,列有“复边贸易协议”的项目。所谓“复边”(pluri lateral),指并非WTO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而言。 究其来源,还要从1979年东京回合制定的9个“守则”(code)说起。 东京回合谈判限制若干非关税措施的谈判中,美国从解决大国在GATT决策过程中特殊地位的角度提议,单独制定若干“守则”,供各缔约方自愿选择参加的体制。,(3)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规则 WTO的成立,WTO协定对GATT祖父条款的清除,作为附件2的解决争端谅解明文规定了司法的强制管辖权,以及附件3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机制。

10、 ”WTO协定第2条规定:“包括在附件1、2、3中的各项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 WTO体制在法律义务或规则强制性方面的措施,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区别于只调整各国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4)广泛介入国内经济生活 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而且还把管辖面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它把触觉延伸到传统完全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WTO体制所管理的将不限于政府行为,而且也间接地制约到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因为直接进行贸易活动的主要是国

11、内法人,WTO许多规则的表述也包含着对他们行为的约制。,(5)、三位一体的功能和GATT基本相同,用外文缩写WTO所代表的功能,有三个: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或称“WTO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 forum)。,(6)、宏大的法典乌拉圭回合经历近八年的谈判,最后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一般简称“WTO协定”)作正文,而将其余协议、谅解等一律作为它的“附件”合成的。这个原文(英文本)长达634页的条约群堪称一部宏大的法典。其内容的目录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1:附件1A: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解释GATT 1994第2

12、条第1(b)款的谅解解释GATT 1994第17条的谅解对GATT 1994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解释GATT 1994第24条的谅解对GATT 1994解除义务规定的谅解,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 执行1994年GATT第6条的协议 执行1994年GATT第7条的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证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 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 复边贸易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奶制品国际协议 牛肉国际协议,第二节 世界贸

13、易组织法,一、WTO的宗旨和职能(P6-8) 1、宗旨 2、职能 (1)执行协定 (2)提供谈判场所 (3)争端解决 (4)政策审议 (5)同世行和IMF合作,二、WTO的基本原则(P9)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另有一章专门讲解) (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 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既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也不应在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另一WTO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 1、最惠国待遇原则(the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对外国一视同仁、机会均等任何WTO成员均不得给予另一成员特殊的贸易利

14、益或歧视,所有WTO成员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分享任何降低贸易壁垒行动所产生的好处 。,(1)历史 (普遍用于国际法领域)(2)定义: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3)特点: 自动性,即立即和无条件,自动启动。 同一性,标的统一。 多边性,给予一方的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制度化,以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为依据,在规则约束的范围内实施,并由部长会议、总理是惠及相关机构监督。 中美最惠国待遇问题,(4)具体体现(P48) 货物贸易领域: a 范围(对产品征收关税这一中心) b 针对产品,理解原产地

15、的含义,并理解相同产品的含义 服务贸易领域: 针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特点是可以有例外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可不适用的范围,(5)例外(历史形成、利益妥协、保护主义泛滥、正当的理由) 一般例外:公共利益 安全例外:安全利益 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授权条款例外:1979东京回合通过的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授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普遍的、非互惠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内外平等而非内外有别 (1) 历史 (2)定义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

16、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3)具体体现(P50) 货物贸易领域 对产品的理解: 范围:a 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包括中央与地方税。,b 在进口产品的流通领域不实施国民待遇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政府管理)。 C 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不应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服务贸易领域(特) 无法征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乌拉圭回合妥协结果为仅在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适用,不是普遍原则。对象是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范围是政府采取的有关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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