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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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变更的现象。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的变更: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具体包括:,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特别是保险合同的一方转让其利益时,应当取得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

2、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者加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订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案例: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2003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其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4年2月,A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

3、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A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B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 根据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4、,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请求增加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不同

5、意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年龄误报。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返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保险双方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2年复效期届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7)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C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 3.保险合同的复效: 已经中止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

6、,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的效力;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称之为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7、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发生特定事由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案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与解除,2000年10月14日,甲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交费方式为按月缴纳,每月交费10元,甲同时还指定儿子小甲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2002年5月后,甲便停止了交费。2003年10月6日,在拖欠保险费长达1年零5个月后,甲将此期间拖欠的保险费予以补交。2004年3月19日,被保险人甲因病去

8、世。在处理完其后事后,受益人小甲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甲自脱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甲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中断后又重新交费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小甲申请办理的复交费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付。小甲诉至法院。 问:保险合同的效力能否自然恢复?,(五)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是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交纳保险费: 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

9、,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减灾防损: 保险法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3危险变更通知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

10、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的及时通知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5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11、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6侵权赔偿或者返还不当

12、取得的保险给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及有关费用: 第57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

13、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25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14、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3履行保密义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15、负有保密的义务。,案例1: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003年4月1日,汪责弘先生为其子汪尔益投少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年满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5年3月,汪责弘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声称:2005年2月2日晚饭前,在给孩子吃中药时,孩子突然嘴唇发紫,呼吸减弱,马上送医院急救,当日午夜23点45分,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2月3日火化。汪责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汪尔益入院时已经死亡。门诊记录是医生应汪责弘先生要求,于2月11日开出的,结论是“呛水致死”,是医生根据汪责弘先生自己的判断

16、填写的。2005年3月15日,保险公司委托有关法医进行鉴定,经过访问有关医生,法医技术意见认为,认定汪尔益“呛水致死”证据不足。2005年4月20日,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汪责弘先生不服,起诉于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2003年初,公民甲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期限1年。2003年7月8日下午,甲下班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当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现场勘验,甲家中被盗财产价值7000元。5天后,甲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得知此案不能及时侦破,便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所遭受的被盗损失?,案例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甲皮革制造厂于2003年1月7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其全部财产投入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为1年。在保险单中,写明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存放于本厂车间、仓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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