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进出口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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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孙丽萍副教授,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 海关事务担保指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 1履行型 2惩罚性 3补偿性,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 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要求先予放行的; 亟待提取或装运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受理期间,货已抵港而

2、备案、审批手续尚未办结,收货人要求先予放行的;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税并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相应手续,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2)保税事务担保,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特定业务; 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保函后予以备案; 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如租赁厂房或者设备、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手册两次以上延期及办理异地加工备案的,被认为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保函后予以备案;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

3、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已进口,企业可退运,也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3)涉案担保,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迹象的; 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或收发货人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同一被担

4、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的; 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对禁止类、限制类货物,无法提供许可证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1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5、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提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义务。,(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以海关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四)海关担保的实施,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适用于通关事务担保。 (2)风险担保金 适

6、用于保税事务担保。 (3)抵押金 适用用涉案事务担保。 2保证函的使用 适用于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第二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是对违法、违规但尚未

7、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三)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救济原则,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运离监管区外的;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货物、但还非法购买的;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

8、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 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 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4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进行处罚的, 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1发现地海关与发生地海关均可管辖; 2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发现地优先; 3管辖不明的案件,则可协商确定,否则由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企业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活动。 5取缔未经注册登

9、记和未获得报关从业资格,但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作出决定执行,第三节 海关稽查制度,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含义的理解: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二)海关稽查的特征,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使海关监管不再局限于

10、进出口的实时监控,不再局限于进出境口岸。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1直接目标 2最终目标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3)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5)报关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

11、其他企业、单位。,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8)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9)其他进出口活动。,(二) 海关稽查的方式,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

12、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某些企业、某些商品实施重点稽查的后续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准入稽查;对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的监控稽查。,(三)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 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四)稽查制度的实施,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

13、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2)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14、、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6)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

15、义务,(1)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3)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4)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海关稽查的处理,(六)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

16、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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