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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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独资公司、八章程年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名称:,由履行出资人

2、职责。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 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岀资证明书;(三)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

3、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4、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东认缴岀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岀资。第十七条 股东的岀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岀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第十九条

5、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如资不抵债, 股东未缴足出资的, 应先缴足 出资。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一条 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 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 义务。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6、职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 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四)审定监事会的报告;(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岀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岀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

7、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其中股东代表董事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8、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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