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41365814 上传时间:2020-08-07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47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6第六章债的保全知识分享(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节债的保全概述,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节债的保全概述,二、债的保全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消极与积极减少。 (1)消极减少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积极减少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体现了债的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3有利于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行为逃避债务。,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

2、成立要件 合同法法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甲(债权人)对于乙(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乙对于丙(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已确定或能够确定。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债务(理论上称为“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但专为保

3、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除外,(1)甲(债权人)对于乙(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1)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数额确定或能够确定。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法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4、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理论上称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法法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司考真题,(2006-3-51-多)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

5、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C,D,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法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6、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法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不能处分债务人的债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传统理论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但债权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法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7、务关系即予消灭。”,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1)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法释(一)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法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

8、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08年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5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 合同法法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司考真题,(2003-3-9397)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

9、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9397题。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A,B,D,司考真题2003-3-9397,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10、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A,C,D,司考真题2003-3-9397,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A,B,C,D,司考真题2003-3-9397,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

11、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B,司考真题2003-3-9397,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 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D,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12、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法定权利。,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法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13、持。”,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1)该“有效债权”不以其已届清偿期为必要。 (2)该“有效债权”不以其数额已确定为必要。 (3)该“有效债权”的发展趋势是限于金钱债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2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表现。 其一,放弃到期债权。 其二,放弃未到期的债权。 其三,放弃债权担保。 其四,无偿转让财产。 其五,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其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其七,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其八,债务人与担保物权人就其提供的担保物协议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相关法条,合同

14、法法释(二)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

15、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2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续)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3)债权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6)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债权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主观上,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债务人与受让人须具有主观恶意 一般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6、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法释(二)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法释(二)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被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自始无效。 合同法司解(一)第25条第1款:“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