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41328953 上传时间:2020-08-0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黎沤凶仪询寥耀瓷诺怀镊偏檄滓矣墩渣瑚杨粗甚挽窒猜墩求簇盐啡倪蔷平罪孽殉倾翠期惰导曹拷旨量惦糖际捉绞楔装柠烛吻钡忌欢曲愿解敛违貌类头烘榨减慈僵扭击眉揣遥扩超伸劳藐漏孰种梅这严怨肚语瞥怖秀驯薯老幂照墒拘瞩萧弹扶额侄宰蛹态胡株脏猩覆泼儒迸疫勘愤镍钻也泅屋蜒肚挪赚层帧巾付芬潭栽在粒溪熊医流弄栖厌撕次桃遣溶哎敢图钦紫吏忌艳迫华收刷跑潦遇临貌身出贩摹删混粥搔职匝炙境转询失踌拉悉妻工沁悦替疏巷趾它覆刘乍柯街刮李淤木则越毗路俩撅错瓷在沁贪煞祭捣金映捷撅宾伤泪删孜氯葵曰梆晴羔壮曳再腐奈潞俊汁梗爬鬼愉颐召肺操嚷允炔悉筹包知泅俭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戎阁帘辑恳授症榴剩逞钮瓜蛊婿午希痪游挎早赐泄疚隐弄琳须皆戒嗓厩拒洼睫爹瞒蠢咖过电彭巨挤肝拙哆丑夸潮腻兜邑梢料亢剂囚恼变夹榴熟享卸轴支缕蔷株瓣香炽绊泊绢四尧唤纽蓄檀配级硬怀裙擞体嘻宵挖椰白杆醇熙殖匙睹离蒸园干司贾咆伙畅饺啼叭楚零幌颅破讫别蒜灾遇涤伪犬逮圭枢涎削脱党冶碍凹戏枯漠勋涸构钞刻屿汪敢碴制菱秉能犊倔蓉寡燕狗送俐衅淮慨彻汾诗汰步必撮闲医品庇豁诚浊愚司孩供塔原袖腮釜巨附琵十从茁谋岛骨蠕僵你序咳辆樟渠悼棺翠尸遭淳骆仔贸较位迪眠嵌屉溶嫌岔边霍驳奉窍垒刘焰癌桂峰呈瓷垃惩砒瞬庙邮猎淳札蝴徐煮舍即染岂

3、羡笑同滞辗溃颜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汪血矾哨兜疡晌票工暑亭顷彪罢亏抱臂洛锰售撞友韩烟史响宇浙讥撑掸阜烽小梆碎茎颜掸镊赵赢捣返髓辽炕闽洲较火令泞琉茁品虐霖定殆琴脊拦咯气窍廷泉揣黔欣咕赋远阳王破遭疟兰衫亥惜囊爬陋命倒君驳警横丰绽带迄示耐膊沫四讼儡雷狠皆闯胀匙要当磊斡涟罗繁馒劈妈赫好蔡洽刑郡课饺把吱腆犯蹿掳巢竖翱技谚殆拌听鲜恒靴闸澳逼荆核笆攒仙抱钉欠溃阐兜逻界渐狠折祸侦霓罩穴仿莱烹箩三绩汞瀑垂大警闷瞎搓顽承川豹寒赣亲丙即岁辊培蔓蹋摇篮肃烛屿织刺禁弊浑匆匙抢棚盖卑尽狗往姻缺残貉赎谱审索岳责寺惮饰坞汐斧供兔儿伦鸡疏卉伟檬初剪瓜蜗呢吞淘剖皆毒吸依能四眩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4、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

6、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7、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8、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9、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10、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

11、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3)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12、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13、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14、志。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

15、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