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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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 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2. 掌握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规定,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述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 (1) 必须有受理的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并进行各自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作用较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主导作用。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阶段组成。 (4)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二)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

2、诉讼法: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是不同于实体法如民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的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区分。,2.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2)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3.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和空间、时间的效力。 (1)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a.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

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 b.因经济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产生的案件,通常称经济案件,(2)对人的适用范围 a.中国公民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事业组织和团体; c.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事业组织和团体。 (3)地域上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办理. (4)时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起公布施行,其有效期间,应从同日起算。,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概述 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

4、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用来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问题。 1. 级别管辖的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作为一审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民事案件。,2. 特殊规定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发生在海上、沿

5、海、通海可航水域及其港口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均由海事法院管辖。 (3)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e.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三、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辖区为标志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二) 一般地域管

6、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关系。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7、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 或者其他海事伤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有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

8、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以上原则处理案件,发现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某些民事案件依法必须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排它性)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 1. 由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继承遗产的

9、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作的决定,向选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 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6.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7.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8.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

10、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 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实体审理,然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六)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或再行移送。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

11、一)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 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 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当事人诉讼权利: 起诉,应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与申诉,变更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反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以及请求查阅本案材料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履行生效裁判与调解

12、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应承担法律后果。,(三)原告和被告 1. 原告和被告的含义 原告: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提起诉讼,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2. 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四)共同诉讼人 1. 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叫做共同诉讼人。,2. 分类 (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

13、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诉讼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全体承认,对全体才发生效力,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对共同诉讼人有利还是不利。 追加当事人的的问题。 (2)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对于这种案件,受诉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有利简化诉讼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审理。 (3)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原告或被告一方为10人以上,人数众多的诉讼。,(四)第三人 1. 第三人的含义 第三人: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

14、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2. 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持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他与诉讼当事人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终审之前;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二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通知。,(五)诉讼代理人 1.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诉讼代理

15、权代理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是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进行的一项诉讼制度,诉讼代理权只是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诉讼权利。 我国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2.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当事人的名义,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 (2)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均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四节 民事审判程序 一、民事审判程序概述 普通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情形: 1. 特殊案件都适用一审终审制,即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不能进入第二

16、审程序,只能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2. 对任何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裁判不服的案件,不能进入第二审程序,而只能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3. 除以上两种外的案件,依第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均依法可进入第二审程序,对二审裁判不服的,还可依法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二、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程序; 特别程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 第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三个法定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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