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专业知识}加强医疗执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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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 强 医 疗 执 业 监 督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行 医,广西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沈文高,概述,一、医疗执业监督的目的 医疗执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医疗执业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医疗执业监督执法 目前我国管理医疗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概述,(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概述,(二)机构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设备管理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范 3、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概述,(四)专项技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五)其他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概述,三、依法加强医疗执业监督的作用 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公民的健康

3、,促进卫生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五项重点,四、打击非法行医五项重点与法规界定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五项重点 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提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五项重点: 1、打击无证行医; 2、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3、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5、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五项重点,(二)工作要求: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近期就开展专项行动提出了概括

4、性的批示,即“对违法机构要关掉一批,对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抓一批,对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纪的要处理一批,对典型案件媒体要曝光一批,对好的典型要树立一批”的“五个一”的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三)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 1、重点查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要在投资、合资、合作与非法承包这一目前尚难以界定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处理方法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 -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

5、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成为独立法人单位。,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2、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既未认定医师资格、又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医生、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尚未开设医师资格考书的民族医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乡村医生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 3、对“民族医、藏医”具有民族特色的医疗行为,在没有发生“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暂时不予处理;允许实行“有限注册”;,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4、对中医师执业用药上,原则上非中西医结合医师或“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中药,不允许中医师使用与本专业无关的西药开展治疗活

6、动;中医师不允许开具现代科技等检查项目; 5、对于“气功医疗任何部门均不得参与管理”;(国家机密) 6、要求开放盲人医疗按摩,社会上反映也较强烈,管理上要慎重; 7、非法行医,造成人身伤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8、药师在药店开展用药咨询活动不在打击范围; 9、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传统疗法是诊疗活动,还是保健方法,由国家中医药局进一步研究明确,加以规范,不属于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 10、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问题性质恶劣,属于严厉打击对象。 11、关于在打击过程中遇到的不规范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个案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案,案例

7、1:某医院不服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机关作出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1997年某月,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丰台区的华西医院非法行医,使用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擅自开展妇科手术,造成病人死亡的惨剧。为此,丰台区卫生局对该院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华西医院于1997年4月与王洪涛(男,20岁,河北省邢台南宫人,卫生学校中专毕业)商谈承包该院第二病区,王向医院缴纳房租押金1万元。1997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王洪涛承包华西医院第二病区及手术室,承包期1年,从1997年5月始至1998年5月4日止。王每年向医院交承包金19万元。因王没有如期缴纳合同约定首期交

8、付款事项,王并不能按该协议约定承包该病区,但双方也没有约定终止协议。1997年5月13日,华西医院允许王承包二病区,双,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案,方于同日办理了器械交接手续。1997年5月13日至1997年5 月23日王聘请张XX、王XX、彦XX、王XX等人先后为7名患 者做妇科手术,其中均有严XX实施手术麻醉。1997年5月23 日,彦XX在为张某做手术麻醉后,张某呼吸、心跳停止,经 抢救,呼吸、心跳恢复,但是呈潮式呼吸,第三天转入北京 宣武医院,于当日死亡。1997年6月3日王撤离华西医院。北 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调查中发现,实施手术彦XX原是北京某军 区干休所卫生员,未曾取得医疗卫生技术职称,于1

9、997年5 月退役,被王聘请来做手术麻工作。具此,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认为华西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手术病人进行麻醉,造成病人死亡,华西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典型案例不服行政处罚诉讼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根据该条例提42条的规定,拟对华西医院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于1997年9月5日就该案的调查处理举行听证会,1997年10月8日作出(丰卫医罚字(1997)第47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华西医院在收到北京丰台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不服卫生局的这种行政处罚,于1997年10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

10、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撤销丰台区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法庭调查,查明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1997年10月8日做出的(丰)卫医罚字(1997)第47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 【案例简介】2002年8月14日,广西电视台“焦点报道”栏目组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举报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存在违法行医行为,为核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2002年8月15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11名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医疗执业行为进行

11、检查,发现其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02年7月以来,该院乙肝科行医人员陈锋、谢兵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坐诊行医开展诊疗活动,其中未在医学院校学过一天医,也从未以师承方式学习过传统医学只有初中毕业的陈锋,却在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内以“医学专家”自居,堂而皇之坐诊行医欺骗患者。2、将医疗场所以承包方式交由他人从事诊疗活动。2001年11月以来,该院先后将本属于自己的乙肝科、皮肤性病科、白发科、肿瘤科等7个科室以“医疗合同书”的形式分别承包给陈元彬、吴德钦等4人,每月收取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

12、违法行医案,3、2001年7月以来,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聘用自治区外医务人员李国兰等四人在不育不孕科、药房从事诊疗活动。4、涉嫌制售假药牟取暴利。该院乙肝科从正规药厂购进“清肝二十七味丸”、“牛黄十三味丸”后用无任何标识的小袋进行分装,冠以“牛黄虫草解毒合剂”、“肝速康合剂”的名称,以30天一疗程开具给患者,同时视患者所带钱的多少一疗程收取1千6千元不等的药费。5、刊登宣传治疗效果的医疗广告。该院在南国早报等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时,擅自对乙肝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宣传,诱导群众就医。,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据此,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13、定,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不服处罚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2003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自治区卫生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03年6月10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件材料,于2003年7月18日做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南宁市固卫矫

14、形医院自行履行罚款本金15000元及滞纳金23892元,本案至此结案。,非法行医罪,五、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的客体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三)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1、非法行医的定义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在理解“非法行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长期

15、反复实施或意图长期反复实施的非法业务行为。 (2)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违法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并不是界定其行医行为为合法、非法的标准,非法行医罪之案例分析,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女,系非法开办的个体诊所的负责人。1998年在既无行医执业证书,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市非法开办诊所。1998年1月21日,患者罗某前去诊所看病,王某诊断为支气管哮喘,经青霉素皮试,认为能够使用青霉素。王某献给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一只(80万单位),又应患者的要求。在上述液体静脉滴注1/3时,患者剧烈咳嗽并说难受。王某查看了一下液体的速度并不快,判断是青霉素过敏反映,就立即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一只,并

16、停止静脉输液,这时罗某昏了过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是: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过敏反应休克至死。,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对王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两种意见: 不宜定为非法行医罪; 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2、情节严重 本罪构成,非法行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本案在理论界的六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本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所谓的土郎中、野大夫。,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第二种:本罪的主体是已经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第三种: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二个条件: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执业执照或注册登记。 第四种: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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