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定继承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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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 第四节 转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学者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 议,第四节 转继承,一、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 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一) 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 础上的。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 承份额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 改变。 (三)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 放弃受遗赠的;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 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3、(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 (三)国外法律有关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有关以配偶身份继承的问题,需 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合法婚姻关系的问题 (2) 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 (3) 关于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 庭中的继承问题 (4) 一方解放前去台湾,解放后一 方或双方再婚,对方可否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的问题,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4.继子女,1.生父母 2.养父母 3.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草案 第十四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 第三顺序:四亲等以内

4、的亲属。,(一)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二)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一) 代位继承的概念 (二)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三) 代位继承的性质,1.固有权说 2.代表权说(代位权说),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 的继承制度。,1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为前提。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 直系血亲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 其直系卑亲属。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案例,(一)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 卑亲属。 (

5、三)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 系卑亲属。 (四)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五)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有无代数的限制? 1.限制说 2.无限制说,(一) 转继承的概念 (二)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3.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一)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二) 发生的条件不同 (三) 继承的主体不同 (四) 适用的范围不同,案例,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 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 的,一方当

6、事人死亡,另一方得以配偶的身份 继承遗产。 第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 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 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 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 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 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 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一) 均分说 (二) 不均等说 (三) 折衷说,(一)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二)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 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 (三) 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可以不均等原则,(一) 酌情

7、分得遗产的主体 (二) 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 (三) 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保护,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 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 的遗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其继 承人承受的一项继承制度。,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

8、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1酌情分得遗产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 于遗嘱继承。 2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3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 定。,习题,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达生有一子陆通(跟养父的 姓),李达与其表哥(姓陆)原先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 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达死了,一年后李达的表哥就把此子带走 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达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 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子后就没有了联系。 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达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 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

9、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 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 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方 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 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 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起购买 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张氏和现在的丈 夫生有4个子女,大儿子54岁了,小儿子也40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 嫁),一家人一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

10、活在一起。 现在陆通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问: 1.陆通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达原来属于自己那份遗产呢? 2.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母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夫妇已经立下了遗嘱将来由他们现在的两个儿子继承所有房 产,那么将来陆通是否还可以有这边的继承权呢?,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夫或妻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不在一起生活,但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只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有一定的资助和照顾的。 3.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再婚的,离开了公婆或岳父母

11、,离开后未再尽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配偶死亡后,丧偶儿媳、女婿即离开公婆或岳父母自己生活的,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确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 有继承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丧偶是儿媳、女婿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前 提。 (2)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具有独立性。 (3)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 (4)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不影 响其继承父母的遗产。,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 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5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7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

12、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 于2008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红,次年钱红为 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2010年5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40万元,银行存款115 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 纷。 1钱红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 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 否成立?,1.苏联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继承人死 亡后出生的他的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顺序:子女及其直系卑

13、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 血亲; 第三顺序:父母以外的直系尊血亲,亲等近者为 先; 第四顺序:配偶和其他旁系亲属。,3.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三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四顺序: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五顺序: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六顺序:其他更远亲等的亲属及其直系卑血亲。 4.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如下: 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四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五顺序:其他亲属。,被告周琴、付自立夫妇有3个子女

14、,即第三人付娟、第 三人付化群和原告付博之父付忠群。原告付博之父母付忠 群和张红霞于2006年10月离婚后,付博由父付忠群抚养。 2010年6月6日,付忠群在一次空难事故中遇难死亡,保险 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民航局支 付赔偿金72560元;付忠群所在单位一次发给抚恤金2965元、 安葬费800元,还按月付给付博每月生活补助费25980元。 上述款项均由被告周琴领取,并从中支付了付忠群的安葬 费8000元。付忠群死亡后,付博随周琴生活,并经张红霞 同意,被送进西安博迪小学就读,周琴为付博支付了学费 和保险费,分别为14535元和200元。2010年11月11日,付 自立死

15、亡。同年底,付博回到母亲张红霞身边生活。但付 忠群的遗产未分割。 2011年4月,付博因索要其遗产应继份与周琴发生纠 纷,遂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其父遗产 中其应得份额。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6条的规定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 承权包括: (1)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的生子 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养子女的生子 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3)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有扶养教育关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 继承权。

16、,1.关于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的继承顺序 2.关于父母的继承顺序 3.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 4.关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的继承顺序,1继承顺序的法定性 2继承顺序的强制性 3继承顺序的排他性 4继承顺序的限定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以上各国的立法体例中,可以 看出其划分的方式主要有: (1) 配偶的继承顺序 (2) 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3) 有扶养关系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谢霞年幼时其母张筝与谢军离婚,离婚后谢霞一直 和其母生活,二十多年未与其父谢军往来。谢军未再 婚,一直孤身一人,常靠其广东的外甥女杨莎照顾。杨 莎还曾将退休的谢军接到广东居住。2010年6月,谢军因 病去世,遗有房屋一套。因其孤身一人,其单位某公司 通知其女谢霞办理丧事,但是谢霞未来,其外甥女杨莎 料理了他的丧事。谢军的房产证及房屋钥匙由公司保 管,2010年8月谢霞来到公司要求继承谢军的房屋,公司 认为权属不清未允。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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