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新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与骗税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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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与骗税风险应对,教师简介 杜秋娟 注册税务师 高级经济师 多年税收理论实践经验。主要著作,联系方式 Tel 13918225551 Email ,第一章 前言,一、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

2、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收付汇核查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新启用,停止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

3、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货物贸易出口外汇管理的重大变化 (1)企业在货物贸易下的出口收汇效率更高; (2)外汇管制等制度阻碍逐步拆除; (3)外汇管理核心转为为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防范管理。,10,原退税管理系统数据流,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两部文件出台后的热点问题: 1.外管局2012年1号公告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201

4、2年24号公告应如何调整; 2.2012年24号公告明确的申报程序与相关事项所带来的申报与审核系统的全面升级; 3.两部文件中确认的2011年1月1日后生效的事项如何付诸实施等。,重要变化点 (1)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实行免税; (3)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作价加工退税政策;,重要变化点: (4)明确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凭证; (5)取消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 (6)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单证提交期限。,面对各项新政出台后带来的变化: (1)全面理解退税新政的重大变化; (2)审视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相关政策调整; (3)复核

5、公司内部工作流程及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 (4)合理调整公司运营模式适应退税新政调整; (5)利用政策带来的利好谋求长远发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综述,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综述,第一章 综述,一、1994-2012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制度的类型 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 四、不适用退(免)税应当征税的情形 五、出口退(免)税的规范

6、管理,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综述,一、1994-2012 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一)政策设计,财税【2012】39号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一、1994-2012 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二)管理办法,2012年24号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

7、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制度类型,基本退(免)税方法 1.免抵退法 适用范围:生产企业 关注:财税【2012】39号附件四 2.免退法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 3.免税 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等,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制度类型,(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制度脉络,(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制度脉络,(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制度脉络,(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制度脉络,(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氯化金 2843300010、2843300090、 28433000,

8、2005年前出口退税率为13% 财税【2005】125号 2005年5月1日起改为免税不退税,财税【2005】125号目录(部分) 1.28431000 胶态贵金属 2.2843300010 氰化金钾 3.2843300090 其他金化合物 4.2843900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 5.3824909030 电极浆料(主要成分为银) 6.382490909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产品 7.71110000 以贱金属、银或金为底的包铂材料 8. 71123090 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9. 71129110 金及包金废碎料 10. 71129120 含有金化合物的废碎料,金表壳 9111100

9、0 征税税率 17% 退税率 11% 2008年7月1日前,(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三款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10、)税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逾期)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逾期)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单证不齐)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6】102号视同内销征税,2012年24号废止该文件。),财税【2012】39号第十一条 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

11、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提示: 各企业可重新复核2011年1月1日后因单证或逾期申报原因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已征税款是否允许退还。,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提示: 财税【2012】39号文

12、件将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统一归类到视同出口项目中,实际是非货物贸易出口项下的货物出口行为。,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四、不适用退(免)税政策应当征税的情形,与货物出口的退免税政策相对应,现行政策规定了货物出口业务中的应当征税情形,这一规定的实质具有惩罚性。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七种情况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

13、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比较: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一款,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一款 (2012年24号公告已废止)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七种情况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比较:国税发【2000】155号第三条第二款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

14、理退(免)税。,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分析:新增条款,为退税管理中特定行为定性提供立法依据。,财税【2012】第七条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分析:国税发【2008】5号文件的内容。,财税【2012】第七条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国税发【2006】24号文件例举的几种情形,是

15、税务机关对具有“四自三不见”性质的行为已退税款予以追回的法律依据。,五、出口退免税规范管理,(一)认定登记、变更与注销 与国税发【2005】51号比较,增加资料提交要求。 (二)退免税申报 单证提交期限与国税发【2004】64号相比有变化,但与2012年13号公告(试点地区劳务出口)一致。,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1.生产企业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

16、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税发【2004】64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国税发【2004】113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2.外贸企业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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