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财政法律制度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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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财政法律制度,本章要点: 财政的一般原理,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我国的财政立法;预算法律制度;国债和外债管理法律制度;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一般原理,(二)财政的特征,1、财政的国家主体性。 2、财政的社会公益性。 3、财政的内容多样性。,(三)财政的职能,1、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 3、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能。,二、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主体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财政收支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等。2

2、、财政管理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分配关系,预算、决算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等。,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而确定的各级政权预算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有一级政权,就会有一级财政,也就有一级预算。预算体系就是由各级预算所构成的一个整体。 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预算法把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

3、,这五级预算,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预算体系。,三、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是预算体系中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3、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3、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2、地方各级政

4、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四、预算收支的范围,(一)预算收支的组成,预算收入包括: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二)预算收支的划分,1、预算收入的划分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和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2、预算支出的划分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编

5、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活动。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预算的编制应遵守下列主要规则:,1、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2、复式预算。 3、不列赤字。 4、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5、统筹、节俭。 6、预算扶助。 7、设置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二)预算的审批,预算的审批,即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三)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贯彻实施预算的活动。 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

6、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六、决算制度,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二)

7、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七、预算与决算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政府机关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八、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8、,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和国债法概述,(一)国债的概念和特征,国债,又称国库券、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按照有偿原则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与企业债券等其他债相比较,国债具有以下特征:1、国债是国家债务。2、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务。3、国债是用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债务。,(二)国债法的概念,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债

9、的分类,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简称内债和外债。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此外,国债还可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分为强制国债与任意国债;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行内债的形式主要是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等。,三、国债的发行、转让和兑付,(一)国债的发行,1、公募法。 2、包销法。 3、公卖法。 4、摊派法。,(二)国债的转让,国债的转

10、让是指国债的持有者在必要时通过国债流通市场转让其债券的行为。 在流通市场上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 这些中介机构在办理国债转让业务时主要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方式进行。,(三)国债的兑付,国债的兑付即国债的还本付息。 持有到期国债券者可到国家指定的兑付机构兑付。我国采取多渠道办理兑付的办法,国家原则上要求凡是有柜台业务的银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以及城市信用社、信托证券部、邮政储蓄的柜台等都要办理兑付业务。 兑付的期限分为集中兑付和常年兑付两种。本息的兑付方法依照发行债券时的规定进行。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者是专门的偿债基

11、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第四节 外债管理法律制度,一、外债的概念和种类,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按照债务的类型划分,外债可以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二、外债管理法的概念

12、,外债管理法是调整在外债举借和对外担保、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外债资金使用和外债监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三、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一)借用外债计划 (二)举借外债的分类管理制度 (三)对外担保制度 (四)登记制度,四、外债资金使用,(一)外债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外债资金使用的管理,五、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一)外债偿还 (二)外债风险管理,六、外债监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

13、有关帐目和资产。,第五节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一、转移支付的概念,财政支出依据其能否直接获得经济补偿,可以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两大类。表现为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两大法律制度。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它是指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为了解决财政失衡而将财政资金单方面无偿地转移给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制度。 包括政府间转移和财政补贴两类。政府间转移是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转作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并由下级政府用作财政支出的支付。财政补贴是各级政府向企业、居民所作的财政转移支付。,二、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是用于社会保障制度运作的支出。如救助支出、最低生活水准保障支出等等。是调节分配关系,减缓收入

14、和财产差距,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三、财政补贴支出,财政补贴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资助企业或居民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 在我国,财政补贴包括政策性价格补贴和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后者又分为政策性的亏损补贴和限期扭亏的经营性亏损补贴。补贴对象分别为企业、职工和居民。,第六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概述,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2

15、、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3、政府采购的对象必须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1、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 3、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 4、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二、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一)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自由竞争原则。 3、预算原则。 4、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5、实现政策目标原则。 6、国货优先原则。 7、信息

16、公开原则。 8、回避原则。,(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二)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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