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大崗山康復之友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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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團法人高雄縣大崗山康復之友協會組織章程民國92年9月20日成立大會通過後實施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縣大崗山康復之友協會。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 三 條本會以推動精神心理相關疾病之預防、醫療、復健、就業、福利、權益為宗旨, 以爭取身心障礙者良好的就學、就醫、就職、就養環境。第 四 條本會以本縣為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岡山鎮通校路302號1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精神復健,踏上康復之路,回歸社區。二、 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之服務。三

2、、 尋求社會資源與財源,提供給需要的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四、 辦理情緒管理、心理衛生、壓力調適之健康心理宣導。五、 辦理身心障礙者訪視,以了解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及心理狀況,提供有關單位制定身心障礙者福利之參考。六、 提供各項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之諮詢。七、 身心障礙朋友之庇護工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八、 辦理各項活動,鼓勵身心障礙者勇敢走出來。九、 辦理其他精神心理疾病之預防、醫療、復健、就業、福利、權益等相關業務。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一、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縣之身心障礙者、家屬、專業人員、社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

3、年會費後,為普通會員。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高雄縣之身心障礙者、家屬、專業人員、社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且一次捐款伍萬元以上(含)之後,為永久會員。原為普通會員,若一次捐款伍萬元以上(含)之後,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終身免再繳常年會費。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每月捐款繳納壹百元(含)以上者為贊助會員。四、 榮譽會員:1.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每月捐款繳納壹仟元(含)以上者為榮譽會員。2.對本會會務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榮譽會員。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

4、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第 九 條會員有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貳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擁有會員權益。前二項退會者,有意再入會時,依照新入會辦理。第 十一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以退還。第 十二 條會員(普通會員、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並無此四種權力。第 十三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

5、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 十五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票數為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

6、如左:一、 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理事長。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五、 聘免工作人員。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第 十八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壹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其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預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7、。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理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或其他會務工作人員。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8、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經由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請期間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 三十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但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

9、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使。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

10、管機關備查。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四條本會經會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依會計年度繳交,不足一年之月份,其常年會費仍以一年計算。永久會員終身免再繳常年會費。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 預算表,提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二個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表、收支(預)決算表等送監事會審核後,會員大會通過後,陳送主管機關核備。(若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大會追認。)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本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 四十 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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