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_T 63-2020-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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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Z 05DB44032020-04-21 发布2020-05-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632020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附录B(规范性附录)主要高噪声设备限制使用要求10附录C(资料性附录)隔声围挡(声屏障)材料选用及布置示意图11附录D(资料性附录) 小型、可移动设备隔声罩设计示意图13I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

2、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施工前期准备25 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36 施工场地布置57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68 施工行为控制措施79 噪声在线监测系统7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施工机械产品工艺淘汰目录9IIDB4403/T 632020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娜、张玮晨、袁博、储益萍、王越、王晓楠、钟琴道、陈晓丹、许愿、刘长卿、车秀珍、邢诒、戴涛、丁丹、梁常德、马思捷。DB4403/T 632020III引言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噪声污染,提高施工单位

3、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源头控制噪声排放的各项要求,明确了主要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并对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除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行为控制措

4、施、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疏浚、挖泥除外)、电力工程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905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HJ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5、(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90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2034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JGJ 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JG 188声级计检定规程SJG 46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3 术语和定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建设工程construction project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疏浚、挖泥除外)、电力工程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工程和活动。3.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construction noise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

6、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施工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1DB4403/T 6320203.7设计降噪目标值target value of noise reduction封闭式施工设施设计阶段,依据环境噪声标准,噪声敏感建筑物处封闭式施工设施应具有的插入损失。3.8噪声在线监测仪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noise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的功能。3.9数据采集率data acquisition rate在监测时段内,

7、由于仪器软件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实际采集的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个数与理论上应采集噪声自动监测原始数据的百分比。4施工前期准备4.1指导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采用积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施工工地的噪声影响范围、缩短影响时段,尽可能做到不扰民。23.3项目前期单位government agency who take charge of the early stage work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的政府单位,前

8、期工作包含内容及前期单位类型依据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3.4建筑施工场界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3.5等效连续 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3.6插入损失insertion loss在保持噪声源、地形、地貌、地面和气象条件不变情况下,安装噪声污染控制设施前后在某特定位置上的声压级之差。插入损失要注明频

9、带宽度、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特性。4.2 职责划分4.2.1 建设单位(含项目前期单位)职责主要包括: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的总责任单位。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依据噪声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费用预算清单,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工程招标时,应把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含经费预算)作为招标要求之一, 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不可竞争费予以保障

10、。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噪声污染防治的费用,委托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4.2.2 设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深圳市现行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与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在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区域划分、施工工艺选择、施工设备技术参数确定、场地布局等前期策划工作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提高设计、施工水平。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噪声污染防治书面意见,优先选用有利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提出合理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4

11、.2.3 监理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噪声排放工程项目申报、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等审批制度执行与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按照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环境污染防治书面意见,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提出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修改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中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地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申请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时提出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工艺和连续施工时间进行合理性审查,客观出具施工意见书。4.2.4 施工单位职责主要包括: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根据建设单位、设

12、计单位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见,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施工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其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噪声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中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安装运行维护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在施工进场前完成准备工作,应安排专管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该事宜。35 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5.1 一般要求5.1

13、.1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附录A 中表A.1 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要求的施工设备及工艺,定期淘汰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工艺和设备。5.1.2 施工单位在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中,应列明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的如下信息:设备型号、正常工况运行时设备外 5 m 的声压级数据、购买日期、使用年限、设备日常保养记录等。5.1.3 施工设备选型时,优先选取配备消声、隔声、吸声、减振等性能的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设备。5.1.4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可通过研发实施预制装配式新方法、引进新型环保的低噪声施工设备、改造老旧建筑施工设备等途径提高施工水平,减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程度。5.2 敏感区域施工工艺和设备要

14、求5.2.1 总体要求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宜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经实际监测近场5 m处噪声优于HJ 2034附录A中表A.2的低噪声施工设备。5.2.2 地基与基础工程5.2.2.1 敏感区域内,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混凝土结构深基坑开挖作业宜采用盖挖法或半盖挖法施工工艺。5.2.2.2 敏感区域内,混凝土预制桩或钢桩施工时,除特殊地质条件外,宜采用静压沉桩工艺,静力压桩宜选择液压式和绳索式压桩工艺。5.2.3 主体结构工程5.2.3.1 敏感区域内,混凝土浇筑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宜采用固定形式的混凝土输送泵、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混凝土后浇带、施工缝、结构胀模等剔凿宜使用人工。5.2.3.2 敏感区域内,深基坑混凝土支撑拆除作业严禁采用爆破拆除工艺,应采用水幕切割、绳锯切割等低噪声技术,切割后的混凝土支撑禁止在场内破碎,应送往场外指定加工单位破碎处理。5.2.3.3 敏感区域内,钢筋和木制模板应采用场外预制加工后送至工地,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等高噪声作业。5.2.4 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5.2.4.1 安装打孔应选用低噪声的电钻机;风管、消防管安装过程中应采用螺杆支撑,减少振动产生的噪声。5.2.4.2 幕墙工程吊装宜采用双轨道吊装系统,人员施工采用吊篮。5.2.4.3 作业层宜采用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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