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的转让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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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合同的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转让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一节 合同的转让概述,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分为: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让原因:法律上的转让;裁判上的转让;法律行为上的转让。,第二节 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又称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让与制度的法律结构 产生债

2、权的行为 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 债权让与 三、债权让与、债权的让与合同和原因行为,五、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一)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要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让与人应享有处分权;让与合意应真实;合法。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转移 (1)担保权;(2)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某些形成权;(4)债权瑕疵。 专属权利不能转移 3、证明文件的移交及告知义务 4、占有的债权担保物的移交。,六、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一)概说 指债权移转给受让人的结果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

3、。 (二)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效力的立法例: 严格限制主义; 自由主义; 折衷主义(让与通知原则),我国采用。 (三)表见让与及其效力 (四)抗辩权的援用 (五)抵销的主张,七、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一)债权的二重让与 (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清偿,第三节 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制度的法律结构 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与原因行为,案情:2006年1月9日,

4、李某与某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25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则表示李某所借2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2006年1月9日李某在贵行贷款2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之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史某现也下落不明。为此,该银行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

5、案债务已发生转移,本案债权人已经同意了债务转移,史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人没有明示同意史某偿还该债务,因而债权人对该债务可以对史某和李某择一请求。只要没有向史某要求过履行债务,而向李某请求,法院仍应支持。,四、免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界定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3、承担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

6、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三)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1、承担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五、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 1、债务具有移转性 2、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 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时,承担人与债务人负同一债务。 2、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依其约定。,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种类 (一)合同承受 (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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