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讲解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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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住 所 第四节 监 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节 个人合伙,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并能应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立法目的,掌握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了解两户的主体性质,掌握两户的债务责任承担规则。 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难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人合伙,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

2、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特征,1、平等性和抽象性 2、终身性和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权利能力是成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故权利能力又称为人格。,这些奴隶们是自然人,但不具有人格,故不能算作法律上的人,只能是奴隶主的财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标准界定 出生的时间确定,未出生的胎儿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 1

3、、总括保护主义 视胎儿为权利能力者,胎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 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 3、绝对主义 即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其某些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死亡,其是否还存在一定的权利能力? 肯定说:一般与例外。 否定说:对于死者某些权利的保护,不是基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

4、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差别: 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2、享有者范围不同 3、起始时间不同 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

5、病人(包括痴呆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即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一、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自然人生活与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第三节 住所,1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6、,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3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自然人住所的确定,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世界上奇异的住所,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第四节 监护,(二)特点 1、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监护的职

7、责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三)监护的性质,权利说 义务说 职责说,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 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 监护。 1、配偶; 2、父母; 3、成

8、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四、监护人的更换、撤销和终止,(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9、,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监护人行使辞职权,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二)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10、序宣告,(二)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的设立 代管人的注意义务 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宣告失踪不是离婚的前提要件,(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交还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1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1)法院受理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且应公告。(民通意见第36条。)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

12、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还活着呢?,(三)死亡宣告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 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财产关系,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 个体工商户 (一) 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

13、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一、概述 (一)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第七节 个人合伙,(二)特点 1、合伙具有团体性(人格、财产、责任)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

14、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的财产,1、合伙人出资 2、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无合同约定时,按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三 合伙的债务和清偿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

15、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四、退伙、入伙和合伙的终止,(一)退伙 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负责。,(二)入伙 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三)合伙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1、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 2、合伙人全体一

16、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案例分析1 甲被宣告死亡后2年生还,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甲妻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取得遗产房屋一间,并另嫁他人但再婚配偶已死亡;甲父取得甲的遗产价值4000元,其中有一电视机已由甲父以1000价格卖给丙;甲子取得甲的遗产价值5000元,但其中价值200元的自行车被盗。现甲要求与其妻复婚和取回自己的财产,依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什么?为什么? A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可自动恢复 B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C丙取得的电视机可不予返还 D甲妻、甲父、甲子应将取得的甲的财产全部原物返还,案例分析2 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好吃川菜馆”饭馆。3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3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10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4:4:3的比例分。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3年,3人合作极好,每年都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某水产店货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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