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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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主 讲: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李 仟 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1、什么是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注:(1994) 289号解释: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2、 劳动合同的订立,(1)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

2、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入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3)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3、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5号),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

4、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近年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泄密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生死攸关的后果,但在争议处理时十分困难。一方面国家要鼓励和保护人才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要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充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否则,不仅会助长人才流动的不道德、不合法行为,还会影响正常的人才流动和经济秩序。 从我国的现有立法来看,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

5、为。在具体实践中,对保密事项的约定如何做到合法、适度且不影响人才的流动, 除了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外,还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保密约定的注意事项:,(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6、(二)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一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句话。,(三)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

7、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四)管理要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后,认为一了百了,“合同一签,扔到一边”,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笔糊涂帐

8、,合同管理杂乱无章,使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在约定保密事项的同时,加强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首先,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从中筛选出需要保密的经营、技术信息资料、磁盘实物等,确定其保密期限,加盖密级印章,交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办法和销毁办法等,堵塞泄密露洞,将问题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3、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各自应尽义务的活动。(一)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9、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用规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履行全部义务。2、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履行行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内容,就应当履行什么内容。合同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得履行。,(二)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包括名称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只要劳动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则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样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原订合同的全部义务。,4、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10、因故无法全部实现,或双方(单方)认为有必要调整合同内容,而需通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对原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除,使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全面履行。,(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1、当事人提出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2、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只是变更原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3、合同变更一般是修改、增加或减少部分条款内容。这种变更条款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4、合同变更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对合同内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达成新的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合同中除

11、变更的条款外,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仍然继续有效。,5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12、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的相应义务。 企业对请长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随时招回企业工作,如本人拒绝回企业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对请长假已超过一年,企业在没有岗位安排其上岗的条件下,职工符合下岗条件的,应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符合下岗条件的职工,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13、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4、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

15、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劳动法第99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

16、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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