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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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第一节 专利权的授予 第二节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专利权的授予,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1、新颖性,(1)发明和实用新型 22条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外观设计,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3条第

2、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 创造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登记制,文献报告制,即时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申请,初步审查,早期公开

3、,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无效程序,诉讼程序,提出意见,驳回,复审,授予专利,1、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专利,登记公告。,2、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4、复审程序 、诉讼程序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

4、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无效程序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二节 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 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外观设计,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增:许诺销售),二、专利侵权责任,(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3、消除影

5、响,如何计算赔偿额?,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以上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二)行政责任,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

6、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专利纠纷的解决,(一)专利行政纠纷 1、不服驳回专利申请,(3个月内),(3个月内),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所做的决定,( 3个月内),(二)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法第60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停止侵权,赔偿数额 调解,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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