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消费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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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消费税,一、消费税概念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三、消费税的计算,一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开征的一个税种。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建立新的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时,新设置了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与增值税形成双层次调节,二、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具体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 1、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

2、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按委托加工处理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下列消费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是( ) A、小客车 B、木制一次性筷子 C、高尔夫车 D、汽车轮胎 下列各种行为中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销售进口的香烟 B、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职工福利 C、加工生产金银首饰 D、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的( ) A、金、银首饰 B、雪茄烟 C、电动汽车 D、实木复合地板,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3、( )时,应缴纳消费税 A、职工福利 B、对外投资 C、在建工程 D、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下面的各种情形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生产应税消费品但未销售; B、进口应税消费品但未销售; C、零售环节销售金、银首饰; D、零售环节销售护肤护发品,(二)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三)税率,消费税适用的税率形式有(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浮动税率,在消费税中采取从量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 A、啤酒 B、酒精 C、成品油 D、天然气,

4、三、 消费税的计算,(一)基本计税方法 1.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征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征税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混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2.计税依据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数量具体分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特殊计税方法,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 = 同类消费品的消费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

5、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例】某日用化学品厂将自产的化妆品500套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每套实际销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计算其应纳消费税额。 分析: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解:,2、代收代缴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如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则由委托方自行缴纳; (2)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的规定:委托方补缴税款,对受托方进行罚款; 3、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税 4、计税依据|的确定: (1)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当月加权平均价格 (2)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上

6、月或近期加权平均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某厂商甲委托某加工商乙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在这项应税行为中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是( ) A、厂商甲 B、加工商乙 C、厂商甲和加工商乙 D、最后的消费者,视为委托加工方式征收消费税的加工行为,受托方只能( ) A、代垫主要材料 B、代垫辅助材料 C、收取加工费 D、代购原料,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是( ) A、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B、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 C、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D、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如果受托方未能履行代扣代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义务,其未扣

7、缴的消费税应( ) A、由受托方补缴 B、由委托方补缴 C、由受托方和委托方共同补缴 D、由委托方补缴并向受托方收回,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使用时,以下各种使用情况中不需再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直接销售 B、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C、用于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 D、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并销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允许抵

8、扣 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其已纳消费税允许按实耗数抵扣。 (2)允许抵扣的范围 (3)计算方法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5)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抵扣外购时的已纳税款; (6)允许抵扣的只限从境内工业企业购入的和进口的。,确定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时,可以不计入销售额的项目是(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酒厂销售葡萄酒收取的酒瓶押金 D、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

9、应税消费品继续使用时,以下各种使用情况中不需再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直接销售 B、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C、用于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 D、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并销售,视为委托加工方式征收消费税的加工行为,受托方只能( ) A、代垫主要材料 B、代垫辅助材料 C、收取加工费 D、代购原料,某一般纳税人化工企业外购一批已税化妆品10万元,加工制造成应税化妆品销售,获含税销售收入16万元。则计算其消费税的销售额应为( ) A、16万元 B、6万元 C、13.68万元 D、3.68万元,某啤酒厂本月生产了15000吨生啤,当月销售了10000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则啤酒厂计

10、算其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 A、100万元 B、117万元 C、10000吨 D、15000吨,用外购已税烟丝100万元的一半加工制造成某甲级卷烟400箱销售,售价110万元。假设烟丝的消费税率为30%,甲级卷烟的消费税率分别为45%和每箱15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应该等于( ) A、49.5万 B、34.5万 C、45.5万 D、40.5万,计算题 某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当月销售额为180万元(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为180元,共计40标准箱),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7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为50万元。请计算该厂当月销售卷烟应

11、纳消费税税款。,(1)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18045%400.015=81.6(万元) (2)当月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70+30-50)30%= 15(万元) (3)当月销售卷烟实际应交纳消费税 =81.61566.6(万元),某烟厂在2007年9月外购一批已经征过消费税的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5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350元。当月将其中60%部分用于继续加工生产成甲级卷烟100箱,其中60箱以15000元/箱的价格销售,20箱以15100元/箱的价格销售,10箱以14800元/箱的价格销售,还有10箱以20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2000

12、元/箱的价格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偏低价格。假设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级卷烟的消费税率为45%和每箱150元,要求: (1)计算该烟厂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2)假设烟厂当月期初进项税额为2000元,当月还将上月购进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烟丝100000元转用于非应税(增值税)项目,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1)该烟厂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烟厂销售香烟的加权平均价格(150006015100201480010)(602010)150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额(1500060151002014800101015000)45%(602010+10)15015500030%60%662

13、100(元) (2)该烟厂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500060151002014800101015000)17%(26350200010000017%)243650(元) 所以,该烟厂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662100元,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243650元。,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7年8月进口一批化妆品用于国内销售。化妆品的关税完税价格50万元,已纳关税20万元。当月在国内销售进口化妆品,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企业月初库存进口化妆品30万元,月末库存化妆品45万元。 要求:(1)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计 算企业当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2)假设企业月初进

14、项税额为零,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企业进口化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国内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当月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5020)/(130%)30%30(万元) (2)企业进口化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内销售仍需缴纳增值税,但可以抵扣进口所纳增值税 当月进口应纳增值税(5020)/(130%)17%17(万元) 或者:当月进口应纳增值税(502030)17%17(万元) 国内销售应纳增值税8017%17-3.4(万元),某化妆品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加工厂一直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7年7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全

15、部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000千克,同时支付加工费,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均取得专用发票,并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月初库存为2000千克,月末库存为1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加工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化妆品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试计算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80060030%(200030001000)6030%72000(元) 计算应纳增值税: 由于加工厂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即加工厂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60元/千克。因此我们可以推得: 60(材料成本加工费)/

16、(130%) 由此可推算出每千克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金额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60(130%)42(元),因此,我们便可以据此计算出化妆品公司当月实际支付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30004217%21420(元) 据此,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计算为: 应纳增值税额80060017%2142060180(元) 所以,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为72000元和60180元。 解析:(1)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推算出来的,习题,1、某烟厂在2007年9月外购一批已经征过消费税的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5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350元。当月将其中60%部分用于继续加工生产成甲级卷烟100箱,其中60箱以15000元/箱的价格销售,20箱以15100元/箱的价格销售,10箱以14800元/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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