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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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2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协议包括许多独立的法律文件,涉及农产品、服务业、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等许多内容。还有许多附加的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这些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一步的义务和承诺。在所有这些共同构成的多边贸易体系中,有6个原则贯穿始终。 无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3,一、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是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无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的

2、支柱,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就宣布,缔约方相互之间及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之间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 该原则在GATT和WTO中具体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4,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The Most-Favored-Nations Treatment, MFN)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 内涵:(1)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两词上。(2)同一性。标的为相同的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5,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3、1)在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 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某一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适用范围: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征收税费的方法;进出口的规章手续;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6,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续),(2)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以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相同的

4、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7,印度出口退税案,本案发生于1948年。当时印度政府对某些国内产品征收消费税,当产品出口时,像生产商退回已经收取的消费税。但印度政府的这一规定却不适用于向巴基斯坦出口的产品。因而巴基斯坦要求GATT裁决印度的这种消费税退税歧视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国内税方面授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和豁免。因此,印度对巴基斯坦的这种歧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最后,印度与巴基

5、斯坦达成了协议,取消了对巴基斯坦出口的歧视。,8,美国石油歧视案,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除了加拿大)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一标准对大部分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的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

6、遇。 最后的裁决:美国败诉。,9,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该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公民(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地区)境内享有与本国(地区)公民、法人和商船相同的待遇。 一旦外国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支付了进口关税,则在任何国内费、税、行政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方面必须给予和国产相同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相同的待遇。,10,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1)在货物贸易领域的适用 根据GATT1994第3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均不得高于其本国(地区)的同类产品。 适用范围:

7、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规章管理;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1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续),(2)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 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地区)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这只适用于该成员方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而且应以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和限制为准。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承担的义务为前提。,12,韩国酒税案,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

8、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1997年,欧共体和美国提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结果:韩国败诉。,13,土耳其对外国电影收税案,1996年6月12日,美国向世贸组织争端机构提出磋商申请,要求与土耳其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GATT1994的规定进行磋商。 争端起因是土耳其市政税收法。依据该法,土耳其在对

9、播放外国电影与本国电影获得收入的征税上采取不同待遇,土耳其政府对播放原产于国外的电影所得的收入征收了25%的市政税,但对原产于国内的电影则没有加征类似税收。因此土耳其的这种市政税体制明显不符合GATT1994第3条的有关规定,即WTO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土耳其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14,土耳其对外国电影收税案(续),双方之间的磋商于1996年7月23日举行,但最终并未在争端解决上达成一致。因此,1997年1月10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并要求按照GATT1994的规定对该争端进行审查,以证明土耳其

10、采用现行的税收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3条中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减少了美国本应该获取的利益。但专家小组最终并没有成立。 1997年7月14日,美国和土耳其经过磋商就争端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土耳其应根据GATT1994第3条规定的义务,尽快统一对播放国内电影和进口电影所得收入所征收的税收。,15,中国给予外国人(外资)“超国民待遇”问题,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我们被迫给予外国侵略者“超国民待遇”。 在改革开放时期,我们也在不少领域给予外国人和外资“超国民待遇”: 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比国内企业更低的税率; 外国人可以购买中国人不能购买的国家股、法人股; 外国人可以购买中国人买不到的廉价土地;

11、同样是到中国暂住,暂居1个月以上的中国人需办暂住证,暂住证的最长期限为1年;如果是外国人,居留1年以上的才需要办理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 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某社区打出“少出行,为外国友人让出宽阔大道”的标语。,16,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二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最终都是为了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 区别:二者所强调的重点不同。最惠国待遇强调的是“外外平等”,WTO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即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保证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

12、方获得与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同等待遇。,17,二、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Freer Trade),是指通过谈判逐渐减少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 这些贸易障碍不仅指进口关税,还包括进口限额或配额之类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的各种数量限制、政府通过繁文缛节等方式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等方面的限制措施。,18,(一)货物贸易自由化,1、关税减让原则 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并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原则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降低关税税率; (2)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固定现行

13、各项税率; (4)规定税率的最高限。,19,乌拉圭回合关税削减完成前后加权平均关税水平的变化,单位:%,20,2、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又称为只允许关税保护原则,是指成员方实行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而只允许实行关税手段。 货物贸易领域中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中。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一国(地区)政府规定某种商品进口数量的行政措施。其主要表现形式有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21,数量限制概述,配额:分为固定配额和关税配额。固定配额是指一国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准许某种商品进出口的最高数量或价值,在此时期内超过限

14、额后的数量的进出口予以禁止。关税配额是指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 进口许可证:一国政府为了限制某种商品进口,规定其进口必须凭证才能进口的一种管理制度。 自动出口限制:在进口方的要求和压力下,出口方“自动”限制某种商品的出口金额或数量。 数量限制会导致本国消费者和生产者总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其造成的“租”还会引起寻租行为,浪费了社会资源。,22,(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服务贸易来说,贸易自由化原则更多体现在各成员方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即提高市场准入水平上。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

15、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成员承诺开放的部门占服务贸易部门的53.3%,发展中成员占15.1%。,23,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Transparency)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对其了解熟悉。 不公布的贸易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不得实施。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的程序、标准,必须公开。,

16、24,四、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是指为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世贸组织成员方要承诺共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 具体体现为互惠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25,1、互惠原则,互惠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任一成员方在享受其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时,必须给其他成员方以相同的优惠待遇;相应地,任一成员方在给予其他成员方以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享有其他成员给予的同样的优惠待遇。 一成员方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必将引起其他成员方的制裁和报复。 互惠原则贯穿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始终。如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做出让步,发达国家则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让步。,26,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原则通过对补贴(Subsidies)、倾销(Dumping)等“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制裁,来保证一个竞争性更强的多边贸易体制。 货物贸易领域:反倾销、反补贴; 服务贸易领域:WTO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创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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