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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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杨 敏,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3、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自营出口贸易方式:,1、一般贸易出口 2、加工贸易出口 进料加工复出口 进

2、料加工直接出口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 来料加工复出口,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二、现行增值税退税率,经过七次调整,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以下九档。 17%、16%、15%、14%、13%、11%、9%、5%、3%等,三、退(免)税认定、申报等期限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

3、)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1、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国税发200551号(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注销或变更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

4、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退(免)税认定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退(免)税认定应提供资料,(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2、

5、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

6、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

7、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非六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8、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出口满两年 ; 、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过或处罚; 、无偷骗税行为;,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逾期核销的处罚,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

9、再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远期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

10、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免)的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4、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11、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国税发2004113号列举3种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

12、)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浙国税进20097号 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办理延期申报的4种情况,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国税发2006102号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

13、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

14、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

15、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2152号):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

16、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浙江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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