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2z合同的订立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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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Make a Contract/Conclude a Contract,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三、承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视频案例:胎记美容记,一、合同订立、成立、生效,1、合同订立(又称缔约) 是指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并实现意思表示一致的动态过程。包括要约、承诺、甚至反要约的过程。 2、合同成立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静态协议。 3、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一、合同订立、成立、生效,4、合同成立的条件(典型案例3)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指实际订立合同的订约人

2、 (有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即合同债权人、债务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要约与要约邀请,2、要约应具备的有效条件(联系要约邀请) 1)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发出。 讨论: 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词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16条:“要约到

3、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承诺,合同成立。 讨论: 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谁的说法有法律根据?,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是指要

4、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陆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时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再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

5、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合同法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 含义: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 原因: 见合同法20条,有下述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取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要约邀请 (1)含义:合同法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

6、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典型案例1) 要约是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者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后者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后者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7 、生活中常见现象的性质分析 (1)商品价目表:一般为要约邀请 (2)拍卖:拍卖通知(要约邀请)请求出价(要约邀请)买方出价(要约)击锤(承诺) (3)招标: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决标(承诺) (4)招股说明书: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区别悬赏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特定情形为要约 (6)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要约(大陆法、我国);要约邀请(英美法) (7

7、)自动售货机:要约,三、承诺,1、含义: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生效条件: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典型案例2,3、承诺的方式:口头、书面、行为 合同法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4、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旦承诺送达要约人,合同成立),5、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合同法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

8、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思考案例,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

9、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理

10、由如下:(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

11、诺生效的时间决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

12、,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

13、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五、缔约过失责任,1、含义: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点: 这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情形:见合同法42条。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典型案例1,2000年4月10日,某商场欲购进春装,遂向几家服装厂发出电报,称:本商场欲购进春装,如有2000年新

14、款式,请附图样及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几家服装厂均回电称自己有2000年新款式并附上图样及说明。新亚服装厂寄送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50套服装到该商场。商场看货后不甚满意决定不购买这些服装。新亚服装厂认为,商场向自己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应受要约约束,自己送货上门是承诺行为,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商场拒收服装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场认为,自己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新亚服装厂送货行为不属承诺,新亚服装厂无权要求自己购买该厂服装,新亚服装厂送货造成的损失应自负。 问:商场拒收服装是否构成违约?,典型案例2,2001年,天津市某区农产品公司存有一批绿豆需要出售,遂向山东

15、省东营市某食品厂发出传真,传真上写明:我公司有优质绿豆8吨出售,贵厂若需要,请速回信。该食品厂收到传真时,其厂长恰好在外地出差,遂发传真答复农产品公司,称等其厂长回来后再研究是否购买。过了半个月,农产品公司得知河北省某市一工厂需要绿豆作原料,遂将该批绿豆售与该厂。过后不久,东营市食品厂却向农产品公司发来传真,称其急需绿豆,这8吨绿豆他们都买下。农产品公司回函称该8吨绿豆已售与他人,但该食品厂却认为,农产品公司既然向其发出了出售绿豆的要约,就不应当把绿豆再售与他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由于双方协商不成,且农产品公司再无绿豆存货,食品厂遂诉至法院。 问:农产品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典型案例3,王

16、某女儿因受离婚刺激得了间歇性精神病。王某愁苦,不时请假看护。2000年10月10日,因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王某不得不去上班而将女儿留在家中。王女遂独自上街,见某房前贴有招租启示,遂进屋与房主协商租房开裁缝铺。房主见其虽有些行为不正常但未深疑,而与其签订了租期1年,月租金500元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00年10月20日到2001年10月20日,王女应于2000年10月20日前先交1个月的租金。王某回家后见女儿手拿一张纸兴高采烈地自言自语,细看才发现是一份租房合同,遂到房主处说明其女患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房主认为王某找借口毁约,不同意王某的请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该租赁合同是否生效?,典型案例4,1999年11月1日,某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处理其原有的三台混凝土搅拌机,于是在某晚报上刊登一份广告,在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三台昆仑牌某型号混凝土搅拌机,均为一年前购买,现能正常使用。由于本公司业务需要,现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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