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合同履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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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2,一、法定义务规则 二、正确履行规则:主要包括: 履行主体正确;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方式正确。三、亲自履行规则

2、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没有任何条款。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补充的时候,应根据已有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如果已有的条款仍不足以确定的,则应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五、不完全履行规则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3,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通常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先归还一部分款项的,债权人不得以部分履行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因为这对债权人的利

3、益不会造成损害。d然,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承担。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4,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作好履行债务的准备。 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

4、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正确。,5,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具有法定的不安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1.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

5、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 3.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6,三)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特点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然而,这并意味着债权不产生任何对外效力。合同保全的主要特点: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7,二、代位权

6、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8,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

7、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三、撤销权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危害债权行为。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前者如赠与(无偿转让)、放弃债权、减价出售等行为,后者如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等行为。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一、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担保制度是由五种担式组成的,即保证、抵押、质押、

8、定金、留置。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9,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0,四)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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