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第四节 的履行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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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 合同履行概述 (一) 合同的履行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二) 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一)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1、协议补充的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61条) 2、按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则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

2、惯确定。(61条),(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

3、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概念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由第三人

4、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3)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由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概念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特征,(1)由第三人

5、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3、法律后果,(1)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违约 (2)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四)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

6、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案例2,北京市甲食品商店与该市乙食品厂于2010年7月中旬签订中秋月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0年9月10日食品厂向食品商店出售月饼500公斤,由食品厂送货到食品商店并结清货款。7月末食品厂便将合同约定的500公斤月饼送到该食品商店。由于距中秋节尚有近两个月的时间,难以马上销售,且食品商店库存仓位不足,遂拒绝接受该食品厂的500公斤月饼

7、。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写字楼1000平方米,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交付使用。依约交付使用时,甲公司以写字楼未全部腾空为由,提出先交付300平方米。乙公司认为,300平方米只能满足一小部分办公需要,公司大部分部门不能搬进写字楼,两处办公将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据此,乙公司以部分履行将影响公司工作为由,拒绝了甲公司部分履行的请求。,(五)当事人发生变化后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案例4,东风电镀厂从2009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至201

8、1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有9万余元,但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尚未给付。2012年3月初东风电镀厂向汽车油箱厂索要欠款时,该厂以厂长更换为由拒绝偿还。,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易言之,就是双方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9、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5)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案例5,甲服装厂与己商场订立了服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在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并验收合格后,乙商场10日后向服装厂一次性支付价款。后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乙商场在验收时,发现其做工粗糙,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拒绝向服装厂支付价款

10、。乙商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债权人代位权 D、不安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1、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先

11、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三、不安抗辩权,1、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12、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须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6,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13、。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四、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的保全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前长期存在的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三角债等问题,确保交易安全,以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14、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一、债权人代位权,(一)代位权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这里应注意,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离婚请求权;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权益的财产权,如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得扣押的权利,如养老金,救济金等;不得让与

15、的权利。这里应注意涉及破产的问题,如果第三人破产时,没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其理由是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且陷于迟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否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主债务次债务均已到期。 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债权”问题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即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的,则视为

16、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里应注意,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其本身具有履行能力,则不会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构成现实的影响和损害,也不得行使代位权。,(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全部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D、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债权人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损害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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