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篡改伪造档案思考认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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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处分法篡改伪造档案思考认识体会长期以来,通过篡改、伪造“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档案信息,谋求提职、转岗、晋级机会的现象屡见不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档案上挖空心思弄虚作假,会严重阻碍选人用人机制正常运转,使更有能力、埋头苦干的人无法得到公平对待。而见微知萌,一个人能借由不光彩手段谋利益、走捷径,说明根本没有把规则放在眼里,在其他方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足为奇。应当看到,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诚信观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隐蔽性较强,惩处力度不足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篡改、伪造本

2、人档案材料纳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很有必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此次三审稿在原草案给予“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行政处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的行政处分规定,凸显了对公职人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行为的重视。从适用范围上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监察法制定,适用对象同样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除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依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都在政务处分的规制之列,不能再抱侥幸心理。从处分力度上看,三审稿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既体现了处分的严肃性,也符合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党内处分与政务处分相辅相成,有利于避免处分力度畸轻畸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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