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九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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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 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 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 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2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的种类,(1)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定额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2、,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票据,(2)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 据义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持票人、 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 人、保证人等。,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 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 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包括背 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实质要件 (

3、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的规定 票据用纸、格式以及印制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 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 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

4、代理 关系。,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原因或前提,它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1.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2. 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 支票不同于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仅为关系人,非债务人。支票付款人因出票人存款不足退票,符合法律规定。 3.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票据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票据的无因只是 “相对无因”。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关系当事人重 合时,票据关系受票据的基

5、础关系影响。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 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五、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有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受让票据; (3)从无处分权的持票人处善意取得; (4)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无偿 取得。,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 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 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持票人所

6、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欺诈、偷 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4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决定受理 无人申报 除权判决 发出止付通知并公告 收到申报 终结程序 (3)普通诉讼,5票据权利的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 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之

7、日起3个月。,(二)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 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出。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 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2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 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除外。 (2)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

8、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 票据行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 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 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 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9、 持票人的票据。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 为。,2出票的格式,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 汇票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或签章,并 交付于持票人的法律行为。 完全背书 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 无担保背书 禁转背书 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委托背书 设质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二)背书的格式,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 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

10、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 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 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背书的法律效力,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 (2)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其他背书的效力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 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 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 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 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

11、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三、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承兑的格式,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

12、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法律效力,(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 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 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 任。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 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四、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人 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1票据保证的格式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

13、)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 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 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 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 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 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 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

14、人之间承担连带 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五、付款,1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 前手的追索权;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 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的规则 付款人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必须在提示付款当日足 额付款。,六、追索权,追索权是指

1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 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持 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 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 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 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 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 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追索权的行使,(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的有关证明之日

16、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 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 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 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 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 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 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 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 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追索权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 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 责任解除。,例1:,2001年1月5日,A厂为偿付其欠B厂的货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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