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草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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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草案)解析 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 刘 鹏,一、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草案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二、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送审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2)现

2、役军人、武装警察人员; (3)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 (5)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6)农村劳动者; (7)家庭雇工;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排除的人员。”,新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适用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行聘用制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适用本

3、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出资人和受出资人委托有权对职工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的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本法对劳动者的有关规定。其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关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送审稿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本

4、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新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5、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企业年金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或征求劳动者代表意见后作出。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职工奖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适当、不合理的,应当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用人单位拒绝修改的,可以提请备案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确实不合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修改。”,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

6、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我国三方机制的职责任务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

7、析全国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三)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对跨地区或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我国三方协调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 (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8、动安全卫生、女雇员和未成年雇员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六)雇员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 (七)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最新版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方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五、关于劳动合同订立 送审稿第八条规定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

9、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的情况。”,新稿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视为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回头的,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视为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实行同岗同工同薪。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六、关于合同期限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最早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

10、关系,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提出之日起7日内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送审稿又改为“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稿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11、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约定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2)约定有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3)培养工艺技能等需要约定有学徒期的劳动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续签的期限不得短于前一个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不得超过两次。,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初

12、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4)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证就业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初次参加工作的; (5)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签订的。,七、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 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新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

13、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中,除被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发现特殊、重大的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

14、定:“用人单位因培养工艺技能的需要,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学徒期。学徒期不得超过一年,学徒期适用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同时规定不得收取抵押物: 送审稿第十四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八、关于培训费用与违约金设置 送审稿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

15、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新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九、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与补偿金及违约金 送审稿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

16、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新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悉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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