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案II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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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8/3,1,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条及法律规定的价值性:隐藏的价值法秩序内在的合道德性。学者称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为法律原则或法伦理性原则。拉伦茨描述性定义:“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法律性的决定正当化。” 表现形式:直接规定,或从法律规定中提取。 功能:民事立法指导准则,民事主体行为准则,解释民事法律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的工具 具体法律规范适用的外部约束,2020/8/3,2,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有不同观点: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最上位的法律原则,根本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即使被法条明确

2、宣示,也不能直接适用于裁判个案;另认为基本原则作用在于克服民法规范的局限性,必要时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可以直接适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都有判例,学说上称为修正功能。 认为: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但(1)不可向基本原则逃避;(2)其非规范性决定其适用的补充性,即结合特定法条确定裁判的法效果。,2020/8/3,3,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最高院公报1990年第3期):原告山东莒县酒厂注册喜凰牌商标,白酒瓶贴上还有“喜凰酒”名称。被告山东文登酿酒厂将原告带有商标标识“喜凰”的瓶贴更换为其天福山牌商标,除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风”字外,其余均仿

3、照印制,用于销售自己的白酒。一审认为侵害商标权,二审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但认为违反了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违反了第5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7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原则,判决赔偿损失。,2020/8/3,5,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按照市民法只对正式约定负责,不可能要求作出不存在征用房屋的约定,因为Calpurnius不知情。因此Calpurnius不可能根据市民法获得赔偿。但其提出诚信诉讼,买受人应被告知出卖人所知悉的一切瑕疵,Claudius应就其沉默造成的Calpurnius损失赔偿。 实质的诚信:Marius卖给Sergius房屋,该房屋是几年前从后者买来。房屋上有地役权负担,M

4、arius未告知,但此负担Sergius肯定知道,因为原来就有,然而Sergius仍然主张Marius违反诚信,后者辩称前者并未因未告知而被欺骗。,2020/8/3,6,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3、诚信诉讼范围:监护、合伙、信托、委托、买卖合同、租用物品或服务及完成一项工作的合同。 通过司法裁量权罗马法经历了辉煌的发展 西塞罗将诚信与欺诈对立,欺诈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恶意抗辩:如允许延期又起诉等 (二)德国法中的诚信原则 1、“致命的祸害”还是“规则之王”? 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信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其他:第157条:解释合同应依诚信并考虑交易习惯。 民法典通过不久的争论:在

5、242条基础上,是否继续适用恶意抗辩?20世纪初各方的争论,分别被看作“以最恶毒的方式吞噬我们法律文化的致命祸根”何能用来动摇已确立的法律世界的“规则之王”。,2020/8/3,7,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2、对汇率的调整 1932年11月28日,帝国法院决定不再对马克适用票面价值原则:通货膨胀:1金币马克可以兑换五亿二千二百万纸币马克。帝国最高法院提出的立法草案议会置之不理。法院选择242条作为依据。 3、对诚信这一怪兽的驯服 德国基本法对人类尊严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强调,对私法的约束;判例的发展和整理。补充法律,引起附随义务,包括合同履行前后,限制合同权利行使:出尔反尔、援用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的

6、权利、继续实施对另一方利益缺乏应有考虑的无情行为等被禁止,产生交易基础丧失原则。,2020/8/3,8,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4、新的发展与规范的开放性 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对标准合同条款的公开司法控制:1976年标准合同条款法,“任何违背重新要求而不合理地使对方处于劣势的格式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许多规则在形成阶段借助于242条,但已经走向独立:长期合同中“由于重大事由”不预先通知而终止合同的权利归入一般合同风险制度,丧失权利的规则归入消灭时效制度等。 客观善意为判断标准:诚实、忠诚、考虑周全的行为标准对另一方利益给予应有关注地行事,还包括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5、瑞士民法典第2条明确规

7、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显系滥用权利时,不受法律保护。”,2020/8/3,9,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三)法国法中的诚信原则 多玛:根据自然法和我们的习惯,每个合同都是诚信的,因为诚实和制止在所有合同中具有并且应当具有公平原则所能够要求的全部内容。体现:隐蔽瑕疵的担保,先合同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第1134条第3款:合同应依诚信履行。 但19世纪意思自治实际上取得了统治地位。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权利滥用纠缠在一起,认为权力滥用禁止的依据是1134条:包括权利行使旨在给他人造成损害或悖于其经济或生活目的,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权利,尤其是漫长的谈判后突然拒绝订

8、立合同,违反告知义务,控制免责条款等不公平条款。 总体:警惕其否定个人利益,尚未成为基本原则。法院采用,但数量较少。,2020/8/3,10,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四)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 作为基本原则的缺位:宽泛的自由主义传统 Chapman v. Honig 案:房东行使解除出租合同权利是因为该承租人在房东与另一承租人的纠纷中提供了对房东不利的证词。房东的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罪,但不妨碍其行使解除权。 似乎是:卑鄙下流为法律所容许,当事人各方都有权无视所有与体面和公平竞争相关的考虑因素 现代法律:律师推动的对合同条款作通情达理的解释,合同默示条款;特别合同法一定的接纳,如保险、保证、合伙;制定

9、法介入,针对不公平解雇及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法院对合同权利绝对性的某些限制。 总体:零散地存在,2020/8/3,11,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五)美国法中的诚信原则 1、历史:20世纪60年代前无一般诚信义务,60年代统一商法典:“对于本法范围内的任何合同或义务,当事人在其履行或执行中均负有诚信义务。”法典之外合同不适用。1981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条:“对于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2、实例(1)撤出磋商的谈判者:对方因其要求而支出费用(2)隐藏真相的谈判者:买土地者私自进入了结有矿藏而不告知卖方(3)转移客户的承租人:以经营额

10、比例确定租金,但将客户转移至其他营业处(3)不合作的买受人:卖方须竞买土地始能交付,买方以高于卖方的报价获得土地(5)机会主义的雇主:为避免支付佣金而行使任意终止合同权解雇雇员,销售佣金在终止时尚不该支付(6)不诚实的妥协者:佯装对履行不满意,目的为达成降低合同价款的协议。,2020/8/3,12,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化 1997年台再字第64号判决:“所谓诚实信用之原则,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关系,依公平正义之方法,确定并实现权利之内容,避免当事人之间牺牲他方利益以图利己,自应以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利益为衡量依据,并应考察权利义务之社会上作用,于具体事实妥善运用之方法。

11、” 细微的利益侵害及比例原则。一方当事人不为义务的履行,影响权利人利益轻微,其拒绝受领造成损害甚大,不合比例原则者,其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20/8/3,13,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1954年台上字第597号判例谓:“行使债权,应依诚实信用方法,第219条定有明文,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关于400元之存折部分,其存入数额如非不实,则纵使有用被上诉人委托之收租人某甲名义为存款人情事,被上诉人尽可转嘱某甲盖章领取,亦于被上诉人并无损失,乃被上诉人竟以存款人非其本人名义,拒绝受领,并因而主张上诉人未于其所定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应负积欠租金达2个月以下总额之责任,为终止系争房屋租赁契约之理

12、由,其行使债权,不得谓非违背诚实及信用方法。”,2020/8/3,14,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权利人妨害相对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妨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致影响其有利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据此而行使形成权等权利,有违诚信原则。 1954年台上字第1143号判例:“出租人基于土地法第100条第3款承租人欠租之事由,并依第440条第1项规定,对于支付租金延迟之承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者,固得终止契约。惟承租人曾于出租人所定之期限内,依债务本旨提出支付之租金,而因出租人或其他有代为受领权限人拒绝受领,致未能如期完成时,尚难谓与上开条项所定之情形相当依诚实及信

13、用方法之规定,出租人自不得执是为终止契约之理由。”,2020/8/3,15,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主张依不当方法取得的权利。其与诚实信用原则有违者,系主张某种依不当方法而取得的权利。 1969年台上字第2929号判例:“媒介居间人固以契约因其媒介而成立时为限,始得请求报酬,但委托人为避免报酬之支付。故意拒绝订立该媒介就绪之契约,而再由自己与相对人订立同一内容之契约者,依诚实信用原则,仍应支付报酬。又委托人虽得随时终止居间契约,然契约之终止,究不应以使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为目的而为之,否则仍应支付报酬。”,2020/8/3,16,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矛盾行为与权利失效。矛盾行为,出尔反尔的行为

14、破坏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并致其受有损害者,其权利的行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微软纵容盗版与再主张权利是否属矛盾行为?律师称微软“黑屏”是最大黑客行为-搜狐IT.htm 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滥用的禁止 例如买受人发现物的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先则表示愿意协商处理此项问题,其后又主张买受人于通知后6个月未行使解除权或请求减少价金,其权利消灭(第365条第1项)。此项抗辩权的行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1973年台上字第2400号判决:土地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无效,本得收回土地,但长期沉默,且每隔6年仍与承租人换订租约一次,“似此行为,显已引起上诉人之正当信任,以为被上

15、诉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而今忽贯彻其请求权之行使,致令上诉人陷于窘境,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为明显”。,2020/8/3,17,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七)案例研究 案例一:缩水的门面房 1993年九江市拆迁还门面房案:约定拆迁还门面房的临街面宽度,后因原路面拓宽、要求预留消防通道,被告不可能按约履行。被告归还面积相同但临街面宽度减少的门面房,同时留部分临界宽度待建。九江中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约不合诚信,被告之履行合适,江西高院认为被告留待建部分并减少归还明显不妥,依诚信作出调整,增加被告归还的临界面宽度,但将约定适当缩减。,2020/8/3,18,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二:枯萎的南瓜 B是一家

16、生产化肥的公司,S是一个菜园经营者,直接从B公司购买一种名为“Growright100”的化肥用于其种植的南瓜。由于该产品含有较高的盐分,从而导致南瓜枯萎。而明显的是,如果S事先被告知在施肥时应给南瓜大量浇水的话,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S可以对B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产品质量瑕疵?缔约过失?积极侵害债权?与有过失?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2020/8/3,19,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三:德加的名画 退休物理学家A教授想要出售自己的美术收藏,于是邀请美术商D到家中参观。D在A的收藏中发现一幅她认为珍稀的著名画家德加的绘画。D向教授打探这幅画,教授说他知道这是一幅很古老的画,自己也一直很喜欢,但并不清楚这幅画的价值。D决定出价1200英镑购买,教授欣然同意。后来,艺术专家鉴定确认为德加的名作,D以85000英镑将其转售。 A可否主张法律救济?显失公平?受欺诈?重大误解?缔约过失?,2020/8/3,20,第四讲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四:谈判的中断 F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会计事务所,由于其设立新事务所需要租用办公地点,于是开始同拥有一栋办公楼的H公司进行周期很长的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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