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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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2、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权绝对原则:指物

3、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初始登记:又称总登

4、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总登记。变更登记:指不动产标示、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及其顺位、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消灭时或不动产本身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指发现登记有错误或者遗漏时所作的登记。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予以登记。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交付:占有的转移。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又称物权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为维持、恢复物权的原有状态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私力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通过

5、自己的力量保护、补救其物权的救济方法,又称私力保护、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指当物权发生侵害时,物权人借助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恢复、补救其受侵害的物权的救济方式,又被成为公力保护。物权方法:指发生对物权的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债权方法: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的原有状态的请求权。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所享有的全面自由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指所有权

6、具有所能列举的全部的权能,是一种法律所许可的对物的全面的支配权利。占有: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事实控制的状态。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者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指所有人因为占有、使用其物而取得物的经济收入和孳息。处分: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权能。原始取得: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继受取得: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

7、权力强制性的将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者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强制。征用:指国家基于特定利益,非经单位、个人的同意,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使用其财产。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

8、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同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来管理

9、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知识点总结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1.物权客体“物”的要求:主要为有体物、必须是特定物、必须是独立物2.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二)物权的分类3.权利人与物的关系不同:自物权、他物权4.物权的客体不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5.物权产生方式不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6.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7.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8.不同物权在法律体系和整个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地位不同:基础性物权、功能性物权9.以是否有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对物的支配关系:本权、占有(三)物权的效力10.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10、物上请求权1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1)所有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12.物权人对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效力:共有人和租赁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13.物权的对内优先标准:时间在先,权利优先。14.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该出于善意;(2)受让人必须是以合理价格通过交易取得财产;(3)财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给受让人;(4)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四)物权法15

1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物权关系;(2)物的归属关系的全部;(3)物的利用关系的一部分16.性质:是私法,是实体法。17.特点: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和固有法的特点。(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8.物权法定原则、区分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无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1.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抽象原则(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立法例:意思主义(法国) 、形式主义(德国) 、折衷主义(奥地利)3.我国是以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4.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NO.9(1) NO.14

12、 NO.15 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NO.23 一般自交付时生效(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287.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29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30(四)不动产登记9.种类: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0.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处理、登记与发证(五)动产交付11.种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1.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2.物权方法和

13、债权方法(二)物上请求权3.性质:以物权为基础,具有独立性的一种请求权类型。4.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1.所有权的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2.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3.所有权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2)继受取得:买卖、赠予、继承遗产、接受遗产、互易4.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客体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

14、的强制消灭(二)财产征收与征用6.征收的限制条件:(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征收标的物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4)征收后必须依法给予补偿7.征用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状况下;(2)征用只依据国家的指令,不考虑权利人的意思;(3)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物应当返还;(4)返还征用物时,对物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合理补偿8.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是否出于紧急需要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只针对不动产,征用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是否转移所有权不同:征收是永久性转移,征用是紧急状态结束返还原物。第五章

15、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主体是国家2.客体:(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国防资产;(6)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7)非专属国家所有的文物;(8)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9)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10)国家机电支配的国有财产;(11)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12)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3.行使原则:(1)应当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应当根据国有财产类型的目的而行使;(3)应当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分开(二)集体所有权4.主体:农村:本集体成员集体;城镇:本集体5.客

16、体:除了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三)私人所有权6.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也包括私人对企业出资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7.客体:只要是法律未加禁止私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私人均可以合法享有并受法律的保护。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 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组成。2.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3. 分类:纵切型、横切性、混合型。(二)专有所有权4. 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1)构造上的独立性;(2)利用上的独立性;(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主体。5. 专有部分的范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面说6. 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7. 义务:(1)按照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专有部分;(2)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必要改良必须承担维护建筑物安全、外观的义务;(3)权利禁止滥用(三)共有所有权8.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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