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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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主要内容,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险别 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基本险的总则部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均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

2、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

3、)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火灾:是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于本保

4、险责任。,(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车辆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合理施救费用,在具体运用时要注意以下9条原则: (1)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 (2)抢救以及拖车费用 (3)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 (4)他人义务派来的抢救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5)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的费用 (6)救货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7)移送车辆去外地修理的费用 (8)车辆全损一般不给施救费 (9)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

5、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2.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三)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责任免除 1)地震、战争

6、、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10)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1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a没有驾驶

7、证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b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c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d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e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f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g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h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i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2.车辆损失

8、险的责任免除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7)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8)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9)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3.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

9、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 保险

10、人的义务 (1)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内容。 (2)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3)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4)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及财产情况负有保密责任。,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2)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缴付保险费。 (3)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三、基本险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1.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内容若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

11、保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缴保险费金额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案例: 夏某遇到了一件比较烦心的事,明明是一辆投过保的汽车,可出了车祸却没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2年11月,夏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到车管所办妥了过户手续。当时随车过来的还有一张保险期限至2003年7月的车辆保险单据,是由前任车主为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3年6月2日,夏某不慎撞伤了人,估计得赔几千元医疗费

12、。交警部门提醒他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却告诉他,由于他没有在车辆过户后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这份保单的过户手续,目前这份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依然是前任车主,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夏某支付赔偿费用。,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1)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相对应的附加险。,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

13、加险,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1.全车盗抢险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2)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

14、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4)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15、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5)赔偿处理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

16、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案例: 去年5月,侯先生购买了一辆客车,在华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6月,他丢失了一把原厂车钥匙。7月,车辆被盗。侯先生报案后通知了保险公司,同时提交了另一把原厂车钥匙和两把自配钥匙。保险公司以侯先生没能提供全部车钥匙为由,拒赔5的损失。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在保险合同“未能提供车钥匙,增加5的免赔率”这一条款的理解上,双方分歧很大。保险公司表示,车辆配备两把原厂车钥匙,侯先生只提供了一把,符合免赔规定。侯先生说,“未能提供车钥匙”应该理解为一把都没提供,合同没有要求提供全部车钥匙。,2.玻璃单独破碎险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2)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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