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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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特点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 是指承运人在一个国家接管货物之后,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将其运送到另外一个国家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运输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 启运地 目的地 (一个国家) (另外一个国家) 2.运输对象=被运送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 (1) 两个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2) 两个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概述,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3.运输方式: (1)单一运输方式海洋航空铁路

2、公路内河管道邮政 (2)联合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4.运输合同证明形式 =运输单据 5.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概述,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不同运输方式的优缺点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优缺点 1优点:(1)运量大;(2)运费低;(3)容易为双方所接受 2缺点:(1)运速慢(2)风险大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优缺点 1优点:(1)运速快;(2)货物安全性 2缺点:(1)运量小;(2)运费高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优缺点 1优点:(1)运量大;(2)运速快 2缺点:只适合于以铁路相联接的国家 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铁路运输线:(1)小陆桥运输线=纵贯南北美洲

3、;(2)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3)亚大陆桥运输线=横跨欧亚大陆,概述,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赁运输,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一) 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航线 港口顺序 船期 运费 又称:“定期船运输” (二) 班轮运输适用的运输对象:小额货物杂货 托运人的货物一般装不满一条船 承运人可以叫“公共承运人” (三) 班轮运费的特点 承运人单方面确定,不是协商确定; 运费之内包含了装卸费用,不再另行计算装卸费用,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 班轮合同证明形式提单

4、海运单. 又称:“提单运输” (五)班轮合同适用的法律 1表现形式 ()国际条约 年海牙规则 年维斯比规则 年汉堡规则 ()国内法: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2.性质 属于“强行性合同法”=承运人不得任意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否则,提单条款无效。,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的特点 (一) 租船运输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临时从租船市场租赁船舶 .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二) 租船运输适用的运输对象 大宗货物承租人通常租赁了整条船舶 (三) 租船合同租金的特点 出租人承租人协商确定 (四) 租船合同的证明 不需要用运输单据证明,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五)

5、租船合同适用的法律 表现形式 不适用国际条约,而是适用国内法,如海商法 性质 属于“任意性性合同法”. 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或者根据标准合同订立。合同与合同适用的法律不一致时,应当以租船合同为准,而不是以法律为准。,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的定义 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用来证明他们之间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在卸货港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单据。 货物 托运人-承运人 提单 () 提单的签发主体: 承运人装货经纪人船长 () 提单的签发对象: 托运人运输代理人 () 提单的签发时间: 接管

6、货物时+把货物装船以后 () 提单的签发份数: 三份 注意:承运人交货时, 仅凭其中一份提单交货;交货之后,其他提单失去法律效力。,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的作用 ()合同证明 在托运人手中,仅有承运人单方面签字的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货物收据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 简单表述:货物提单 ()物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的象征,可以代表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相当于转让了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因此

7、,提单是用以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而不能将其交给非提单持有人。 简单表述:凭单交货,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 提单的分类 1.按照是否装船 (1)已装船提单船名装船时间FOB+CIF+CFR (2)收货待运提单(备用提单)FCA+CIP+CPT 注意: 倒签提单 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承运人月日接管货物,月日把货物装上船,但将提单日起倒签为月份。 预借提单 CIF上海港伦敦港,月交货。在11月份,托运人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日期为0月份的提单。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性质 托运人(卖方)承运人合谋欺骗买方(共同侵权行为) 保函=无

8、效 托运人-承运人,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按照收货人记载方式 (1)记名提单 xx公司或者李四先生-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 空白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无需背书转让 (3)指示提单 凭xx公司指示交货凭指示交货-必须背书转让,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按照承运人对货物批注 货物说明承运人接管货物理货(检查检验)理货记录货物批注 (1)清洁提单外表状况良好空白 (2)不清洁提单货物渗漏包装破裂货物生锈 注意:买卖合同中,买方(跟单托收)或者银行(跟单信用证)不愿意对不清洁提单付款。因此卖方(托运人)凭借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承认该保函的效力,

9、但认为该保函只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保函 卖方(托运人)-承运人 清洁提单,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4.按照运费支付 (1)运费已付(预付)提单 托运人支付CFR+CIF+CIP+CFR (2)运费到付提单 收货人支付FOB+FCA+FAS,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5. 是否允许承运人转船 (1)直达提单 中途不换船 注明:“不允许转船” (2)转船提单 中途换船 注明:“允许转船”+“在某某港转船” 注意:转船提单下存在两个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两者内部责任实行区段责任制,但共同对货主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新加坡-伦敦 B公司 C公司 (缔约承

10、运人) (实际承运人),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海运单 1传统书面纸提单制度的缺陷 (1)签发三份提单制度是否有必要; (2)书面提单的伪造和变造; (3)书面提单的传递速度有时比船舶运输速度慢 2海运单与书面纸提单的区别:,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电子提单 1产生原因:为了纠正书面纸提单和海运单制度的缺陷,以电子方式传递,可以转让。 2转让的方式:通过承运人为电子提单设置“新密码”和废除“旧密码”的方式,可无数次进行转让 3适用法律 (1)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统一规则 (2)适用传统书面提单适用的法律。,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租船

11、合同 三个租船合同的第一个特点比较,第五章,1.船舶占有权:船长、船员的工资支付;船舶伙食、淡水供应。,2.船舶经营管理权:船长、船员听从谁的指挥?承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使用费。,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 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程租船合同” 出租人把船舶按照特定航次租给承租人 船舶(特定航次) 出租人-承租人 特定航次:大连-横滨 (1)单航次租船:一个航次; (2)来回航次租船:两个航次; (3)连续航次租船:几个航次,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特点: (1)所有权-出租人;占有权-出租人 ;经营管理权-出租人 (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 滞期费(违约金+罚款)

12、 出租人-承租人 速遣费(奖励金) 受载期限:给出租人规定义务(如10月份) 10月1日(受载日);10月31日(解约日) 装卸期限:给承租人规定义务(如50天) 承租人支付:滞期费=滞期费率滞期的天数 出租人支付:速遣费=速遣费率提前的天数 (3)租金-运费 (4)合同性质-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期租船合同”:出租人把配备了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 配备船员的船舶(一定期限) 出租人-承租人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1)所有权 -出租人;占有权-出租人;经营管理权-承租人 (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航

13、速条款+停租条款 (3)租金:不是“运费” (4)合同性质: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人员不足;海损事故;船舶坞修;船舶设备故障;火灾;航速不足和燃料消耗超额;其它,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 光船租船合同 1定义: “空船租船合同” :出租人把没有配备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 没有配备船员的船舶(一定期限) 出租人 - 承租人 2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 (1) 所有权 -出租人; 占有权-承租人; 经营管理权-承租人 (2) 最容易产生的争议:安全港口 定期租船合同也涉及安全港口,但不典型。 (3) 租金:不是“运费” (4) 合同性质:不是“货物运输合同”,

14、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五、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 (一)当事人不同 1提单 托运人(货主)-承运人(船主)-收货人(货主) 2租船合同 出租人(船主)-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 (二)作用不同 1提单: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 2租船合同:不具有提单的三个作用。 (三)适用法律不同 1提单: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适用法律属于强行性的合同法。 2租船合同: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适用法律属于任意性的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 定期租船合同项下提单 合同 货物 出租人-承租人-托运人 提单 a.出租人-承租人=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 b. 承租人(

15、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 c.出租人(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 (3)光船租船合同项下提单 货物 出租人-承租人-托运人 提单 a.出租人-承租人=租船合同=不适用国际公约 b.承租人(承运人) -托运人=提单=适用国际公约,第五章,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六、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管货 (一)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适航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海商法第47条: 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 “恪尽职责”地使船舶适航。 1.适航内容:(1)船体适航;(2)船员、船上供应品适航;(3)船舶适货 “适航、适员、适货” 2.适航的前提条件=“恪尽职责” (谨慎处理) 相对适航,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已在主观上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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