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跨国女权主义性别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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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女权主义:性别与法律,西北工业大学妇女发展权益研究中心 郭 慧 敏,理论与框架,跨国女权主义 社会性别话语的理论与实践 女性主义法学:一种行动研究方法理论和实践 女性主义法学的意义,从性别的角度来检视、批判法律。,跨国女权主义作为抵制资本全球化的策略,在国际间进行跨文化女权实践; 社会性别话语进行了全球旅行; 跨国女权主义话语和实践 “跨”与“被跨”, “外来”与“本土”的协调与冲突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引子: 一个案例,德国:1992年的夜班女工案:德法禁止蓝领女工作夜班: _蔡定剑:海外反就业制度与实践P22 讨论: 保护还是限制 蓝白领区分的意义 后果,政治权利,1952女性政治权利公

2、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Women)规定女性在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任职公职或执行公务上拥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1966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是保障男女公民权及政治权的总结。其中包含司法赔偿权、生命权、行动自由权、隐私保护权、集会自由权、婚姻平等权、少数民族文化语言宗教自由权等;,工作权利,1951男女同工同酬公约(ILO 100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第一个具体保障

3、女性平等经济权利的公约 1958禁止职业歧视公约(ILO 111号)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包括性别歧视 1981具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劳动公约(ILO 165号) (The 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Convention)改善男女劳工负担家务不均的社会现象,从专门保障妇女到将其保障范围扩大至有相同困境的男性。具有家庭责任的劳动者应被有效整合入劳动资源中,并协助其克服再就业的困难,家庭责任并不能被视为终止劳动契约的有效理由,各国政府应将其需要,如儿童保育措施,列入社

4、区规划及服务项目中。 1994兼职劳动者公约(ILO175号)(The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主张兼职工作者薪资计算方式应比照全职工作者,而非领取最低工资,并重视其工作表现,兼职工作者亦应享受适当福利,其中母性保护、劳资关系终结、年假、公共假期、病假等措施应比照全职工作者。 1996家庭工作公约(ILO177号)(The Home Work Convention) 意在改善大部份未被计入劳动资源及未被立法保护之家庭工作者的处境。,欧洲联盟法,第2条: “对欧盟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洲委员会命令第76/207第2条(1) 规定:“平等对待原则意味着不允许存在任何直接和

5、间接性别理由的歧视,特别是有关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歧视。” 第2条(4)规定:该命令将没有偏见地采取措施促进男女享有平等机会,特别是消除影响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现存的不平等。 欧共体条约(European Community Treaty)第119条中增加一款。它规定:“为了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实现男女充分平等,平等对待原则将不制止任何成员国维持或通过提供特别利益的措施,以便使工作场所就业率偏低的性别一方能够相对容易地从事职业活动,或者采取措施预防女性在专业、职业领域的性别处于劣势或对处于劣势的女性群体进行补偿。”,消除歧视,1967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El

6、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79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The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该公约共分为六大部份、三十个条文, 第一部份首先定义性别歧视,阐明推行消除歧视政策之法、加速实现两性平等之特别措施的必要性及暂时性,并建议调整型塑刻板性别印象的社会文化行为模式。 第二部份为女性在政治参与权的改善,包括选举权、参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事务的决策、女性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机会、国籍的变更及获得; 第三部份主要为保障女性在教育

7、、工作、保健、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因生育天职遭受到的困境与农村妇女权益的争取也在文中明确规定; 第四部份则为规范女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如订定契约与管理财产之平等权利; 第五、六部份则是订定负责监督公约实施状况的消除对女性歧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之规范,针对妇女暴力,1993消除女性受暴力侵害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宣言中的暴力(Violence)意指

8、因性别所导致的身心伤害,包含性侵害、家庭暴力、强迫卖淫、战争中的性剥削等。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范妇女遭受暴力侵害,保障女性身体自主权; 1974紧急及武装冲突状态下女性及儿童保护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 in Emergencies and Armed Conflicts) 1962关于婚姻同意、婚姻年龄及婚姻登记公约(The 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9、s) 1960教育差别禁止公约(The 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 1957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lity of Married Women) 1949人身买卖及剥削娼妓禁止公约(The Convention of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德国宪法第3条,(1)(2)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男女

10、享有平等权利” 在东德和西德统一后,宪法改革联合委员会起草了性别平等保证修正案。委员会增加了宪法第3条(2): 国家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致力于消除现存的问题。,美国1964年民权法第七项,美国最初的保护妇女免受性歧视的联邦法律是1964年民权法第七项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负责民权法第七项实施的联邦专门机构。 第七条禁止雇主两种类型的行为和政策。禁止表面上中立但对妇女产生根本不同效果的的政策。 例如,在 Dothard v. Rawlinson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推翻了一项对妇女的身高和体重提出要求的规定,该规定使妇女无法从事某些工作。 禁止基于性别因素而对妇女采取完全不同的对待方式。

11、例如,最高法院在Los Angeles Dept. of Water and Power v. Manhart,案的判决中说,在男女职工享有的退休金相同的情况下而要求女职工在退休金中存更多钱的做法是非法的。,日本性别平等基本法(1999年78号),建设一个性别平等的社会:建设一个男女作为平等伙伴有平等机会自愿参与社会各领域活动的社会;建设一个男女平等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并平等分享责任的社会。 (2) 积极行动:在下面项目中针对男子或妇女作出的带有必要限制的有关机会积极行动规定是为了解决在这些机会方面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尊敬妇女和男子的人权第3条 应当基于尊敬男女人权推动建立一个性

12、别平等的社会。这些人权包括:尊敬妇女和男子作为个人应该享有的尊严;不得基于性别而对男子和妇女歧视对待;保证男子和妇女作为个人有锻炼他们的能力的机会。 社会制度和行为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第4条 考虑到社会制度和行为能够通过反映人们心中的陈旧性别分工观念等而成为阻碍建设性别平等社会的因素,因此,应当考虑到男子和妇女在社会活动选择方面的非中立效果,以便在社会活动选择时使社会制度和行为尽量具有中立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别平等计划第14条 性别平等委员会第21条 1。鉴于需要,在首相办公室建立性别平等 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澳大利亚1984年性别歧视法,第7节C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诉讼中说明

13、某项行为根据本法第7节B条没有构成歧视的举证责任由实施歧视的行为人承担。 - 第7节D条 (1)为了实现下列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某人可以采取专门措施: (a) 男子与女子之间: (b) 不同婚姻状况的人之间; (c) 孕妇与非孕妇之间; (d)可能怀孕和不可能怀孕妇女之间。- 第14节 (1) 雇主由于人的性别、婚姻状况、妊娠或可能妊娠而歧视某人是违法的。 (a) 在决定谁应当被意向性建议受雇而着手进行安排时; (b) 在决定谁应当被意向性提议受雇时; (c) 在提供雇佣协议内容或条件时。 (2) 雇主由于雇员性别、婚姻状况、妊娠或可能妊娠而歧视雇员是违法的 :,加拿大人权法,8. 不得在下列方

14、面有歧视性行为 就业申请 广告 9. (1)雇主组织基于法律禁止的歧视理由而从事的下列行为是歧视行为: (a) 拒绝某人享有某一个组织的全部成员资格。 歧视性行为 11. (1)雇主对在同样的工作设施从事相同价值的工作的男职工和女职工确定和维护不同工资标准的行为是歧视性行为。 (2) 雇主在评估在同样的工作设施从事相同价值的工作时,所适用的标准包括从事该工作时所需要的工作技能、工作努力程度和责任提及从事该工作时的条件。 歧视性行为 14. (1)不得在下述方面有歧视性行为: (a) 在通常意义上为一般公众提供商品、服务、设施或食宿时; (b) 在提供商业场地和居住场地时; (c) 与就业有关的

15、事情 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让某人觉得难堪。,瑞典男女平等法和平等机会法,积极措施 以平等为目标取向的工作 第3节 雇主应在其工作活动框架内展开目标取向工作,以便积极促进工作平等。 第11节 雇主每年应当根据本法第10节的规定准备一项同工同酬行动计划并根据该行动计划报告调查和分析结果。这份报告应当说明为了使从事相同和具有同等工作价值的工作的男女能够同工同酬,雇主采取了什么调整措施,该计划应包括费用估算以及一个时间表,其目标是使应该调整的报酬计划尽快落实,或者是在三年内必须进行职工报酬调整。 间接歧视 第16节 雇主不得通过适用看起来中立,但实际上对一些人或男性或女性特别不利的规定、标准冷遇寻找工

16、作的人或雇员,除非这些规定、标准或者程序方法是适当和必要的,并且可以通过与性别因素无关的客观因素证明是正当的。(SFS 2000:773).,英国1975年性别歧视法(修订),1。针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1),在下述任何情形下,除了需要适用第2小节这种例外情形,根据本法规定的目的,如果具有下列行为,便认为某人歧视妇女: 1(1)(a)相对于对待他或可能对待的男子,由于她的性别原因,而以不太喜欢她的方式对待她,或者 1(1)(b) 他针对她使用某种他对男子要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要求或条件,但是: 1(1)(b)(i)能够满足这种要求或条件的那部分妇女比能够满足这种要求和条件的男子要少,并且 1(1)b)(ii)他不能表明提出这种要求和条件是正当的,这种要求和条件与它要适用的对象的性别无关,以及 1(1)b)(iii)这种要求和条件对她有害,她无法遵守这种要求和条件。,“社会性别”(GENDER),一个“NGO”影响及持续。 性别主流化:立法中的性别主流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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