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保险学60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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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险 学 第九章 再保险,1,本章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再保险的概念、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含义和内容、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特点,以及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2,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

2、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3,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

3、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

4、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 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5,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

5、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6,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

6、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7,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四、再保险的分类 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

7、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8,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8、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本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9,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500万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10,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

9、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合同最高限额之内。,表9-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11,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应该指出的是,成数再保险优点是主要的,这是成数再保险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具体大致有八种情况:(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2)对于新开办的险种;(3)一般来说,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的业务;(4)对于保

10、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5)各类转分保业务;(6)国际分保交往;(7)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保内部的分保;(8)成数再保险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12,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

11、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13,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Line),前述一定倍数,即指此线数而言。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

12、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14,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表9-3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万美元,15,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一般来说,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

13、。,16,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50万元,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表9-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17,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

14、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18,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

15、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表9-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19,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表9-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20,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

16、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21,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由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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