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进口煤炭供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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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粤电进口煤炭供需合同范本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需方(甲方):供方(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广州签约时间: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1.煤炭品种:印尼烟煤。2.数量及交货期限2.1 交货期限:年09月01日2年09月15日2.2交货日期指煤船抵达到达港锚地之日。2.3数量:60,000吨土 10%以船舶装载实际数

2、量为准。3.质量标准3.1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质量项目标准规格拒收范围低位发热重(Qnet, ar)3800千卡/千克 3550千K /千克全水份(Mt) 34%挥发份(Vad40% 37咐 43%全硫份(St, ad) 1.0%灰份(Aad) 10%哈氏可磨系数50 95% 95%3.2质量任一项目参数处于或超出“第 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 9条”规定 执行。4. 装运港及到达港装运港:印尼港口到达港:广州港、珠海港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5.1收货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电厂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甲方指定电厂码头,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5.3按到岸

3、交货方式交接。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6.1数量确定:6.1.1计量验收由交货地商检机构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当商检数量与船舶货物提单数量之差额处于提单数量的土 0.5%范围时,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 超出货物提单数量的-0.5%范围时,商检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大丁提单数量 的+0.5%时,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6.1.2当煤炭需要减载或移泊卸货且减载部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接收时,商检数量 以减载前商检数量为准,并按照第“ 6.1.1条”进行计量验收。6.1.3当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只接收减载后剩余部分煤炭时,以船舶减载后抵交货地点 的商检水尺计量数量为验收数量。6.1.4以

4、低位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 =验收数量。6.2质量确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经国家认证的有资质的独立煤炭质量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各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如卜表:电厂质检机构沙角A电厂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靖海电厂平海电厂湛江电厂电力工业广东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粤电厂红海湾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沙角C电厂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茂名电厂中转码头珠海港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阳江港广州港海昌港6.2.1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应在卸船全过程,按“ GB”或“ISO”标准在到达港码头输送 皮带上均衡抽样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甲方

5、指定的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 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到港独立质检机构独立进行采、制、化工作。6.2.2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应采集并保留该批煤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煤样,并按规定程序 缩分出至少二份样品,第一份样品由到港独立质检机构作为化验分析使用;第二 份样品(下称:仲裁样品)应立刻密封在一个列有交货识别码及取样日期的容器 里,由到港独立质检机构保存。每一个仲裁样品应自船舶抵到达港码头之日后至 少保存30日。6.2.3到港独立质检机构按“ GB”或“ISO ”标准在“第6.2条”所指机构化验室化验分 析。化验结果(下称:原检结果)作为结算计价依据。6.2.4甲、乙双方对原检结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

6、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提出,双方首先应协冏解决异议。6.2.5如果甲、乙双方对“第6.2.4条”所指事项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则经双方同意,取仲裁样品送双方协商确定的检验机构复检。复检样品为分析样,以原检结果中 的全水份(Mt)进行换算后,复检结果:(i)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丁或等丁 120千卡/千克,则以原检结果为结算 质量计价依据。(ii)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丁 120千卡/千克,则以复检结果为结算质量计 价依据。7, 价格(到岸-票含税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到达港速遣滞期费单价7.1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Qnet, ar=3800千卡/千克的煤炭,到岸基本价=

7、;7.2质量调整价=发热值调整价+挥发份调整价+硫份调整价。7.2.1发热量调整价格:7.2.1.1 加价:当Qnet, ar 3800千卡/千克时,从 Qnet, ar=3800千卡/千克基点起,每上升 1千卡/千克加价0.099元/吨。7.2.1.2 减价:当3550千卡/千克vQnet, ar 3800千卡/千克时,从 Qnet, ar=3800千卡/千克基点起,每下降1千卡/千克减价0.099元/吨。当Qnet, ar 43%寸,(43%-Vad调整价格=-1元/吨+X 1.5元/吨。1%7.2.3全硫份调整价格:7.2.3.1 以 St,ad=0.8% 为基准。7.2.3.2 当St

8、,ad 0.8%时,以St,ad=0.8%为基点,每下降0.1%加价0.2元/吨。7.2.3.3 当 0.8% St,ad 1.0%时,以 St,ad=1.0% 为基点,每上升 0.1%M价 2 元/ 吨。7.2.3.4 当1.0% St,ad 1.2%时,若甲方同意接收,M1%-St,ad全硫份调整价格=4元/吨+X 3元/吨。0.1%7.2.3.5 当1.2% St,ad 1.3%时,若甲方同意接收,M1.2%-St,ad全硫份调整价格=10元/吨+X 4元/吨。0.1%7.2.3.6 当1.3% St,ad 1.4%时,若甲方同意接收,M1.3%-St,ad全硫份调整价格=14元/吨+X

9、 5元/吨。0.1%7.2.3.7 当1.4% St,ad 1.5%时,若甲方同意接收,M1.5%-St,ad全硫份调整价格=25元/吨+X 8元/吨。0.1%7.3到达港速滞费计算到达港速滞费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实际发生的到达港速遣费或滞期费(按本 合同“第10条”所标的到达港卸率、到达港滞期费率以及速遣费率计算,滞期费用取 正值,速遣费用取负值)+到厂煤炭结算数量。若到达港为公共港口(包括但不限于广州港、湛江港、阳7工港、海昌港和汕头港),则到达港滞速费为零。8. 运输及费用承担8.1乙方必须于煤炭装船前6天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以便甲 方安排煤船的接卸计划。8.

10、2船舶抵达到达港前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8.3海关有关税费及商检在到达港数量检验、质量检验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 乙方承担。8.4若船舶需要减载,减载费用由乙方承担。8.5若到达港为广州港,广州港收取的1.5元/吨的卸船“速遣费”由乙方承担。8.6到港独立质检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8.7 “第6.2条”的复检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9. 拒收程序9.1船靠到达港前,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装港煤炭质检报告,装港煤炭质检报告上任一质量参数处于或超出“第 3.1条”拒收范围,甲方有权拒收货物。9.2船靠到达港后,乙方、收货人和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共同到现场 (即使乙方没有到场, 抽样结

11、果仍然有效),由到港独立质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一份, 电厂收货人一份,留存备查样一份。9.3电厂将对质检机构的抽样快速化验,抽检结果任一质量参数处于或超出 “第3.1条”拒收范围,甲方均有权拒收货物。9.4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某一煤层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取“第9.2条”和“第 9.3条”的措施。9.5甲、乙双方对抽检质量有异议,亦可提出并在 24小时内完成留存样的复检程序, 但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9.6即使整船煤炭全部卸货完毕,若按照“第 6.2条”化验所得结果任一指标超出拒收 范围,但甲方没有拒收货物,则已卸货物按合同有关数量、质量、奖罚等条款结

12、算。 若甲方拒收整船货物,则被拒收货物乙方自行处理,因拒收产生的海运费用、船舶 滞期、港口费等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9.7煤炭接卸过程中,若甲方只拒收船上剩余货物,则已卸货物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9.7.1根据到达港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船舶水尺计算所得的已卸数量作为结算数量;9.7.2根据“第6.2条”检验所得的验收质量作为结算质量;9.7.3根据“第7条”计算所得价格作为结算价格;9.7.4船上剩余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9.7.5因拒收产生的海运费用、船舶滞期、港口费等所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10. 到达港滞期速遣费用计算10.1船舶在到达港或电厂码头发生的滞期费由甲方承担,速遣费由乙方承

13、担。10.2船舶在到达港的滞期费率为每 24小时60000元、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一半:每24小时30000元。10.3船舶抵达到达港锚地后,不管是否已停靠泊位,只要船舶具备卸货条件,船方可以 在任何时间向船舶代理递交船舶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 O. R)。卸货时间从N. O.R递交后12小时起算,至卸完货时间停止计算。如果提前卸货,按照实际卸货时间 开始计算。10.4因乙方不能及时完成报检和报关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计入卸货时间。10.5船舶在到达港进行水尺计量的时间,到达港移泊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 除非船舶已 进入滞期。10.6因货物质检等原因造成船舶延滞所造成的延滞均不计入卸货时间。10.7因恶劣天气、船东要求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靠泊或卸货中断,所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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