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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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 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2、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 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高校就业也将面临挑战。一、当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表现有:肆意提高进入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成本, 滥用试用期,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卜岗押金、违约金,不守 诺言,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 工作条件恶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虽说 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及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好处1. 提高高

3、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率,提升就业质量据调查,大约 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 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重要的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 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就为用 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

4、生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而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1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 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1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劳动合同法贯

5、彻实施,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减 少,协议就业人数将增加,这必将大大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2. 规范试用期,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感将有所增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如试用期过长、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的工 资过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对此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规定,一 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毕业生只能约定一

6、次试用期。二是规定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刚性规定,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规范试用期,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3. 为高校毕业生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法律保障事实上,用人单位拖欠、 克扣高校毕业生工资问题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选择了 “惹不起,躲得起”的回避措施,改派离开此就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基本 的、直接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性的

7、规定,这是广大高校毕业生一大福音。劳动合同法明确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有了法律保障。4. 高校毕业生就业知情权将得到尊重劳动者的就业知情权是劳动者最基本权利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毕业生因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

8、协议书时故意隐瞒、夸大事实,引诱毕业生,或签订协 议时承诺(书面或口头)的条件,到单位就业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另起炉灶或不承认原先的承诺,不得不要求改派,丧失了最佳的择业时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招聘使用高校毕业生,必须尊重其知情权,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5. 促进大学生的合理流动影响高校毕业生合理有序流动的因素很多,诸如用人单位随意约定、 提高违约金,收取上岗押金,扣押证件、档案、社保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9、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校毕业生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培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以外,用人单位 不得与高校毕业生约定由高校毕业生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 这对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高校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和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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