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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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 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 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 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2、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 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 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 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设置组织设

3、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党 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 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对党的委员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 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 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4、包括 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经学 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 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

5、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 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 记 1 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2 年或 3 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 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 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 3 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 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 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

6、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 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加强

7、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 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一 寸 光

8、 阴 不 可 轻 3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 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发挥积极作 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 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 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 指导党支

9、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 沟通情况,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 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

10、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 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 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 务。 (三)组织

11、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 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 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 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

12、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 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 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 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13、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 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 党的基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 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 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

14、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 积极配合做好 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 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 环境, 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 对入

15、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 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 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 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 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

16、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 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 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 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 建立 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6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 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 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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