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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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1,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第七章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第一节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ICSID的宗旨、职能和特点 (一)宗旨:依照该公约的规定,为解决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二)职能:,1. 在争端当事人未采用其他调解或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有关规则。 2. 备有调解员名册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供争端当事人选择。 3. 登记调解或仲裁请求。 4. 为争端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之间的交流提供正式渠道。 5. 为当事

2、人提供起草调解或仲裁条款的有关资料和帮助。 6. 其他投资促进活动,包括出版国际投资法律的研究刊物。,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5,二、ICSID的管辖制度,(一)ICSID管辖的必备条件 1. 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主体要件) (1)适格的政府方 (2)适格的投资方 a. 自然人投资方 b. 法人投资方,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6,b. 法人投资方,首先,该法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 其次,该法人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对此华盛顿公约和ICSID实践确立了以下两项标准: 第一,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法人。 第二,虽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

3、,经争端当事人“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法人。,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7,2. 争端性质的适格(客体要件),(1)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2)各缔约国对ICSID管辖的投资争端范围的保留:方式有二: a 积极列举式 消极排除式,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8,3. 争端当事人的同意(主观要件),(1)同意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9,(2)同意的识别,通过在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特许合同的方式同意接受ICSID仲裁管辖 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同意接受ICSID仲裁管辖

4、通过缔结条约(尤其是BIT)的方式同意接受ICSID仲裁管辖。,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0,(3)同意的效力,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1,(二)ICSID管辖权的确定,1. 秘书长对管辖权的初步确定 2. 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对管辖权的确定 3. 专门委员会对管辖权的最终审查,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2,(三)ICSID管辖的排他效力,1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 两项限制: 第一,缔约国可以声明以争端“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接受ICSID管辖的前提条件。 第二,如果争端双方另有声明,也允许接受ICSID管辖的当事人可保留其

5、它救济途径。,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3,(三)ICSID管辖的排他效力,2排除各国法院的管辖 包括对东道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的排他效力,但这里主要是指对外国法院的排他效力。 3排除外交保护权,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4,三、ICSID的法律适用制度,对于ICSID的法律适用制度,可归纳出以下四项法律适用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种类 大多规定适用东道国法律。,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5,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选择,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6,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提交仲裁之前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期间

6、。,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7,三、ICSID的法律适用制度,(二)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补救规则 (三)禁止不予裁决规则 (四)公平与善意原则,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8,四、ICSID仲裁裁决制度,(一)当事人遵守和履行裁决的义务 1、争端当事国未自动执行裁决的后果 2、投资者未自动执行裁决的后果,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9,(二)各缔约国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有关缔约国,包括争端当事国和第三国,均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裁决,而且应将裁决视同本国法院的终局判决,不得对ICSID仲裁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0,第二节

7、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产生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1、解决争端的时限不明确,效率低下。 2、设立专家小组的裁决拘束力极弱。 3、专家小组的程序不明确。 4、缺乏监督生效的专家小组裁决执行情况的程序,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1,二、目的和特点,(一)目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2,(二)特点,1确立了“反向共识”的决策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件的强制审理权 2增设了上诉机构,尝试在国际组织的内部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 3“交叉报复”概念的引入,在相当程度上维护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4各个程

8、序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有效地保证了争端的迅速解决,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3,三、争端解决机构和管辖权,(一)根据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4条第3款,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是总理事会;根据谅解第27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在争端处理方面有辅助职责。,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4,(二)DSB的管辖权,1、违规之诉 一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具体规则。,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5,2、非违规之诉,成员方政府的措施没有直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条款,但是实际上背弃了减让并造成了损害。,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6,3、情事之诉,可以提出没有构成上述两种诉讼的侵害情形。,第七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7,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程序,1. 磋商 2. 斡旋、调解和调停 3. 专家小组 4. 上诉机构的审议 5. 裁决的实施 6.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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